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未經乙與丙的同意,效力未定
  2. B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3. C甲出租 A 地於庚,是處分行為,有效
  4. D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效力未定

正解 B — 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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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人對應有部分的處分權、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範圍,以及處分行為與管理行為的區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該條之使用收益權係按應有部分定之;甲、乙、丙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未約定使用管理,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已逾越該範圍。依法院實務見解,共有人逾越應有部分而占用共有物全部者,對他共有人不能謂為有法律上之原因,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是就自己應有部分所為之處分,無須乙與丙同意,本項錯誤。

  2. (B)

    甲之使用收益權依《民法》第 818 條係按其應有部分定之,就 A 地全部為使用收益已逾越該範圍,依法院實務見解本項正確。

  3. (C)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出租 A 地於庚所訂立者是租賃契約,效力發生在甲與庚之間,A 地的物權狀態並未變動,與該項所列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不同,本項稱出租是處分行為,錯誤。

  4. (D)

    《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於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不因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而效力未定,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共有關係→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2. 要件二,有無管理之約定→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
  3. 要件三,使用收益之範圍→依《民法》第 818 條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4. 效果,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已逾越該範圍。

記憶點

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共有物本身的物權處分才要全體同意;使用收益則按應有部分計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共有關係的三個層次要分清楚。第一是應有部分的處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給各共有人完全的自由,讓與、設定抵押權都不必徵得他共有人同意。第二是共有物本身:《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就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一律要求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三是共有物的管理:《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出租共有物一般認屬管理行為,依該項以多數決為之,與《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的全體同意不同。

易混淆之處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分野,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軸線。買賣契約與租賃契約都是債權契約,只在當事人間發生債的效力,即使出賣或出租的是他人之物或共有物,契約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履行時可能發生給付不能或無權處分的問題。反之,設定抵押權是物權行為,才有《民法》第 819 條的適用;但甲設定的標的是自己的應有部分,落在第 1 項而非第 2 項。命題者把抵押權、租賃、買賣三種行為排在一起,就是要測驗這一組區別。

條文對照

共有人對第三人的地位,《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該條容許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但書則限制回復請求須為全體利益。與《民法》第 818 條並列可以看出:對外主張權利時共有人可以就全部行事,對內使用收益時卻要受應有部分的拘束。兩條的規範方向不同,讀的時候要先問這一句話是對外還是對內。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共有人間就使用管理另有約定時的效力及對受讓人的拘束、多數決管理顯失公平時的救濟,以及共有物的簡易修繕。作答順序固定為:先辨別行為的客體是應有部分還是共有物,再辨別行為是負擔行為、管理行為還是物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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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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