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於自有 A 地上興建 B 屋,然未依規定申請 B 屋建造執照,致完工後無從辦理 B 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甲將已完工的 B 屋出售並交付予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興建 B 屋時因未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甲無法取得 B 屋所有權
  2. B違章建築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故 B 屋買賣契約無效
  3. C依法院實務見解,甲與乙間就違章建築之讓與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甲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乙
  4. D因買受人乙對違章 B 屋僅有事實上處分權,如該屋嗣後遭侵奪時,乙不得請求返還 B 屋

正解 C — 依法院實務見解,甲與乙間就違章建築之讓與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甲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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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與事實上處分權的讓與。

正解理由

B 屋未申請建造執照,完工後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而無法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移轉所有權。甲既已將 B 屋出售並交付予乙占有,乙就 B 屋取得事實上的管領力;《民法》第 940 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乙為 B 屋之占有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法院實務就違章建築讓與所形成之見解: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法院實務見解,出資興建之人於建築物完成時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不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必要,本項稱甲無法取得 B 屋所有權,錯誤。

  2. (B)

    《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B 屋不能辦理移轉登記只影響物權變動能否完成,並不使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本項錯誤。

  3. (C)

    依法院實務見解,甲與乙間就違章建築之讓與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甲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乙,本項正確。

  4. (D)

    《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乙為 B 屋之占有人,B 屋遭侵奪時得依該條請求返還,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建築物之興建→甲於自有 A 地上興建 B 屋;
  2. 要件二,無從登記→未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3. 要件三,讓與並交付→甲將 B 屋出售並交付予乙占有;
  4. 效果,依法院實務見解,如無相反約定,甲已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乙。

記憶點

違章建築移轉不了所有權,移轉的是事實上處分權;受讓人仍是占有人,占有被侵奪照樣可以請求返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違章建築的問題出在登記。B 屋未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完工後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簿上根本沒有這一筆,依法律行為而生的移轉登記自然無所依附。法院實務為了讓交易得以進行,承認讓與人可以把對該建築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受讓人雖然不是登記名義上的所有人,但取得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再行讓與的地位。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是把所有權的取得、買賣契約的效力、事實上處分權的讓與,以及占有的保護四層分開來問。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 (A) 與 (C) 兩項的分辨點都不在條文字面。出資興建之人於建築物完成時原始取得所有權,以及違章建築讓與時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已讓與事實上處分權,這兩個命題都是法院實務長年累積的見解,條文本身並未直接寫出。作答時應該辨認出這是實務見解題,而不是逐字比對條文就能得出結論的題型。

條文對照

占有的保護,《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該條的請求權人是占有人,不以所有人為限,這正是選項 (D) 錯誤的關鍵。與之對照,《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的請求權人才是所有人。兩條文句幾乎平行,主體卻不同,命題者最愛在這裡設陷阱:受讓違章建築的人沒有所有權,但有占有,因此走的是《民法》第 962 條而不是《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違章建築的受讓人能否再讓與、能否對抗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以及土地與違章建築分屬不同人時的法律關係。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確認登記能否完成,再區分所有權與事實上處分權,最後看爭執的是物權請求權還是占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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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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