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到期向B 請求付款被拒,丙遂於付款被拒當日持票請求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並同時分別通知甲、乙關於拒絕事由,因此產生作成拒絕證書費用 X 元、通知費用 Y 元。丙向甲、乙行使追索權時,可否請求 X 及 Y 元?

  1. A丙不可向甲、乙請求 X 及 Y 元
  2. B丙不可向甲、乙請求 X 元,但可請求 Y 元
  3. C丙不可向甲請求 X 及 Y 元,但可向乙請求 X 及 Y 元
  4. D丙不可向甲請求 X 元,但可向甲請求 Y 元,並可向乙請求 X 及 Y 元

正解 B — 丙不可向甲、乙請求 X 元,但可請求 Y 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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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發票人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後,執票人仍自行作成拒絕證書時,作成費用與通知費用的歸屬。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本題免除記載由發票人甲所為,丙原可逕行追索卻仍請求作成拒絕付款證書,該項但書即把 X 元留給丙自負。至於 Y 元,《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第 3 款把通知費用列為得請求之項目,故 Y 元仍得向甲、乙請求,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把 Y 元也排除,與《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通知費用不符。

  2. (B)

    X 元依《票據法》第 94 條第 2 項但書由丙自負,Y 元依《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得請求,為正確選項。

  3. (C)

    本選項讓丙得向乙請求 X 元,實際上是誤用《票據法》第 94 條第 3 項;該項適用於背書人自己為免除記載的情形,而本題為免除記載者是發票人甲,乙並未為此記載。

  4. (D)

    本選項把甲與乙拆開處理 X 元。免除記載由甲所為,效力及於全體票據債務人,丙對甲、乙的 X 元請求同受《票據法》第 94 條第 2 項但書拘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免除記載由誰所為:發票人甲,效力及於全體。
  2. 要件二,執票人有無仍自行作成:丙作成了,故 X 元自負。
  3. 要件三,通知義務仍在,Y 元屬必要費用。

記憶點

發票人免除的是作成拒絕證書而不是通知;自己多做的證書自己付錢,通知費照樣要得回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免除記載的兩種主體。《票據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同一條把免除記載分成兩種主體處理:第 2 項是發票人所為,效力及於全體票據債務人,執票人因此得不作成拒絕證書即行使追索權,但自行作成者費用自負;第 3 項是背書人所為,效力只對該背書人發生,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時,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費用。本題把免除記載放在發票人身上,因此走的是第 2 項那條路,選項 (C) 與 (D) 都是誘導考生誤用第 3 項的設計。

二、作成費用與通知費用為何不同命運。拒絕證書的功能是保全追索權,發票人既已免除,作成與否對執票人的權利無所增益,法律因此把這筆多出來的支出留給決定要作成的人自己承擔。通知則不同,《票據法》第 89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通知義務並未隨免除記載而消滅,執票人為履行法定義務所支出的費用,性質上就是《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必要費用。兩筆費用一為自願支出、一為履行義務,命運因此分歧。

三、要件拆解。本題檢驗順序是:其一,票據上有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其二,該記載由何人所為,決定效力範圍;其三,執票人有無仍自行作成;其四,通知有無依法為之。四步走完,X 與 Y 的歸屬自然分開。

四、易混淆條文並列。《票據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該項處理的是作成期間,本題丙在付款被拒當日即作成,期間並無問題。考題若把作成日往後延到第六日,考點就會從費用負擔轉成追索權是否喪失,兩者要分開記憶。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條文還會這樣考:把免除記載改成由背書人乙所為,此時 X 元由丙作成後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求償;把丙改成未為通知,此時考的是通知義務違反的效果;把 Y 元改成利息,此時回到《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年利六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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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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