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面金額更改為新臺幣10 萬元後,再轉讓予丙。丙收受後將金額改為新臺幣 2 萬元後再轉讓予丁。試問若外觀上看不出塗改金額的痕跡,丁向甲主張追索時,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

  1. A新臺幣 1 萬元
  2. B新臺幣 10 萬元
  3. C新臺幣 2 萬元
  4. D新臺幣 0 元

正解 A — 新臺幣 1 萬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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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匯票金額遭變造後,各簽名人責任如何分配;本題問的是簽名在變造之前的發票人甲,應負多少金額。

正解理由

票據金額是不得由原記載人事後改寫的事項。《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乙、丙先後把票面金額改為 10 萬元、再改為 2 萬元,屬無權更改票據文義的變造,而非合法改寫。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票據法》定有明文。甲在票載金額為 1 萬元時簽發並交付予乙,簽名在兩次變造之前,依原有文義負責,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之簽名在變造之前,依原有文義即新臺幣 1 萬元負責,為正確選項。

  2. (B)

    新臺幣 10 萬元是乙變造後的票面金額,該金額拘束的是乙以及在該次變造之後才簽名的人,不能用來要求簽名在先的甲。

  3. (C)

    新臺幣 2 萬元是丙第二次變造後的票面金額,同樣不能回過頭來加重簽名在先的甲之責任。

  4. (D)

    金額遭變造並不使票據歸於無效。《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所定之無效事由是欠缺應記載事項,本票據金額欄始終有記載,甲仍應依其簽名時之文義負責,本選項所稱之新臺幣 0 元並無依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金額有無被無權更改: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金額不在得改寫之列,故屬變造。
  2. 要件二,甲之簽名在變造前或後:在前。
  3. 要件三,甲之責任文義:原有文義 1 萬元。

記憶點

變造題先問簽名在前還是在後,在前的看原來的字,在後的看改過的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變造與改寫的界線。《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這一項同時劃出三條線:能改的人是原記載人,能改的時間是交付前,能改的事項不包含金額。本題乙、丙都不是原記載人,更改也發生在交付之後,更改的又正好是被排除在外的金額,三條線同時越過,所以是變造而不是改寫。金額之所以被單獨排除,是因為金額是票據債務的核心內容,一旦容許事後改寫,票據的流通性就失去基礎。

二、責任分配的判準是簽名時點。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票據法》定有明文。依此原則,本題三個人的位置很清楚:甲在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時簽發,責任停在 1 萬元;乙在把金額改成 10 萬元之後背書,其責任隨其自己所造成的文義;丙再改成 2 萬元後背書,其責任又隨第二次的文義。丁作為最後之執票人,對不同的前手可以主張的金額並不相同,這正是本題把三個金額全部列成選項的用意。

三、外觀看不出塗改痕跡的意義。題目特別交代外觀上看不出塗改金額的痕跡,這句話排除的是票據因記載不明而無效的可能,也排除了執票人明知變造的情形。丁因此是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的執票人。《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該項處理的是欠缺應記載事項的情形,與本題的變造分屬兩事,並列閱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善意執票人的保護是分項處理而不是一體適用。

四、追索金額的範圍。《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該項第 1 款所稱之匯票金額,對簽名在變造前的債務人而言,即為變造前的原有金額。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變造常與偽造、塗銷併考:偽造處理的是簽名不真正,變造處理的是簽名以外之記載被更改,塗銷處理的是記載被去除。三者的判準各自不同,作答時先確定被動到的是哪一個部分,再選對應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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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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