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 B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 C如執票人不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則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 D如執票人允許延期承兌,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正解 A — 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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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匯票提示承兌遭拒之後,拒絕承兌證書應於何時作成,以及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之後的效果。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該項把拒絕承兌證書的作成期間綁在提示承兌期限之內,而不是另外從拒絕之日起算一段期間。本題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執票人若要保全對前手的追索權,即應在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承兌證書,選項 A 與該項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與《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之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相符,為正確選項。
- (B)
《票據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該項五日的起算對象是拒絕付款證書,本選項把它移植到拒絕承兌證書,張冠李戴。
- (C)
《票據法》第 88 條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該條的方向是作成之後可以省略付款提示,本選項卻寫成不作成就不得為付款提示,方向相反。
- (D)
本選項把延期的對象寫成承兌。《票據法》第 87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之延期是延期付款;至於承兌之延期,《票據法》第 48 條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處理的是付款人請求延期承兌的期間,與作成拒絕證書的期間是兩件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被拒絕的是承兌還是付款:本題是承兌。
- 要件二,對應的證書為何:拒絕承兌證書。
- 要件三,作成期間如何計算:依《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落在提示承兌期限之內。
- 三步套完即得選項 A。
記憶點
拒絕承兌證書看提示承兌期限,拒絕付款證書才是拒絕日起算五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種拒絕證書的期間各有起算方式。《票據法》第 87 條把拒絕證書分成兩項處理。第 1 項的拒絕承兌證書,期間綁在提示承兌期限之內,理由是承兌提示本身就有期限,證書作為該次提示結果的證明,自然應在同一段期間內完成。第 2 項的拒絕付款證書,則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並在但書處理允許延期付款的情形。一個看期限、一個看日數,是本條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本題的選項 (B) 正是拿第 2 項的五日去套第 1 項。
二、提示承兌期限從何而來。《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票據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另外《票據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提示承兌的期限因此可能來自法定,也可能來自票上記載。《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稱之提示承兌期限,指的就是這一組規定所確定的期間。
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之後的效果。《票據法》第 88 條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承兌既遭拒絕,付款人本無付款義務,再跑一次付款提示並無實益,法律因此讓執票人省下這道手續。與此相配的是《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所列之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的情形,其第 1 款即為匯票不獲承兌時。兩條合起來,拒絕承兌之後執票人可以立即轉向前手追索。
四、易混淆條文並列。《票據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該項是作成義務的來源,《票據法》第 87 條則是作成期間的規定,《票據法》第 88 條是作成後的效果。三條依序閱讀,就是一條完整的時間軸。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三:把付款人請求延期承兌設成五日,測驗考生記不記得《票據法》第 48 條的三日上限;把拒絕承兌後仍為付款提示設成必要程序,測驗第 88 條;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加進來,測驗《票據法》第 94 條與作成期間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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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