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亦未記載丁為被背書人。則該本票背書有無連續?

  1. A不連續,因該本票無被背書人
  2. B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3. C不連續,因執票人丁應為最後之被背書人
  4. D連續,因執票人丁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

正解 B — 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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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空白背書之下背書連續如何判斷,也就是票上沒有記載被背書人時,形式上的連續性是否因此中斷。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乙、丙兩次背書都沒有記載被背書人,都是法所承認的空白背書,該規定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於本票。至於連續性,《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丙是乙空白背書之次一背書人,依該項但書視為乙之被背書人;丙再為空白背書後由丁執票。票面上從受款人乙到執票人丁並無斷點,背書連續因此成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沒有記載被背書人正是《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所定之空白背書,不能反過來以此認定背書不連續。

  2. (B)

    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視為規定,空白背書之次一背書人補上了鏈條,形式上連續無中斷,為正確選項。

  3. (C)

    《票據法》第 33 條規定:「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該條用的是得字,執票人可以自己填上被背書人;本選項卻把這件可以做的事,寫成不做就不連續。

  4. (D)

    背書連續與否是就票面記載所為之形式判斷;本選項結論雖與答案相同,理由卻不是《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之判斷方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各次背書之形式:乙、丙均為《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之空白背書。
  2. 要件二,鏈條有無斷點: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丙視為乙之被背書人。
  3. 要件三,丁自丙受讓而執票,居於鏈條末端。

記憶點

空白背書不會弄斷鏈條,下一個背書人自動被視為上一個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背書連續是形式審查。《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這一項有兩層意思:本文把背書連續設定為執票人證明權利的方法,但書則為空白背書設計了一個補位規則。所謂形式審查,是指只看票面上的記載能不能連成一條由受款人到執票人的鏈條,不問各次轉讓在實體上是否有效、當事人之間有無爭執。本題選項 (D) 之所以理由錯誤,正是因為它把形式審查換成了當事人的主觀態度。

二、空白背書的三個相關條文。《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界定什麼是空白背書;《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讓空白背書之票據可以只憑交付流通;《票據法》第 33 條則讓最後之空白背書得由執票人填補成記名背書。三條合起來看,法律對空白背書的態度是承認並提供彈性,而不是把它當成瑕疵。

三、要件拆解。判斷背書是否連續,可以拆成三步:其一,找出票上的第一個轉讓起點,記名票據就是受款人;其二,依序檢查每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是不是前一次的被背書人,遇到空白背書就套用《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的視為規定;其三,檢查最後一次轉讓之後,持票之人是否居於鏈條末端。本題乙為受款人而為第一次背書,丙為次一背書人,丁為最後之持票人,三步都通過。

四、易混淆條文並列。《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這兩項處理的是塗銷所生的斷點,與第 1 項但書處理的空白背書斷點並列,構成背書連續的兩組補位規則。考題常把空白背書與塗銷背書合併設計,讀者宜把三項一起記。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把最後之背書設成記名背書而被背書人不是執票人,此時鏈條斷在末端;把中間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與下一次背書人設成不同名義,此時斷在中間;把票據設成無記名票據,此時起點的認定又不相同。掌握形式審查與空白背書補位這兩件事,各種變形都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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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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