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 公司董事長丙於本票背面加蓋公司章,並於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其私章後將本票交付丁,以購買公司所需之辦公物品,丁於到期日對甲、乙、A 公司及丙請求支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2. B乙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3. CA 公司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4. DA 公司及董事長丙均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正解 C — A 公司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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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偽造之下被偽造人與偽造人的票據責任,以及公司負責人在票背蓋公司章並緊接蓋私章時,責任落在公司還是該負責人。

正解理由

本票之票據責任以在票上簽名為前提,《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乙並未在票上簽名而是名義遭甲冒用,甲則未在票上留下自己的簽名,兩人都沒有票上的有效簽名。至於 A 公司部分,《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丙為 A 公司董事長,在票背蓋用公司章並於其下緊接處加蓋私章,依實務見解是以代表人身分為公司背書,效力歸於 A 公司。丁得對背書人 A 公司請求支付票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票上並無甲自己的簽名,甲不因此負本票之票據責任;其應負者為票據偽造所生之民刑事責任,不在本題所問之票款範圍內。

  2. (B)

    乙的名義是被冒用的,乙既未親自簽名亦未授權他人代簽,依實務見解被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故乙不必支付票款。

  3. (C)

    A 公司經其董事長丙為背書,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所定之對外代表關係,該背書之法律效果歸屬於 A 公司,A 公司應負背書人之責任,為正確選項。

  4. (D)

    丙在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私章,依實務見解是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思,而非另以自己名義背書;本選項把責任同時加在 A 公司與丙身上,與該見解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票上的有效簽名為何:A 公司之公司章與丙之私章。
  2. 要件二,該簽名歸屬於誰:依代表關係歸於 A 公司。
  3. 要件三,甲、乙有無有效之票據行為:都沒有。

記憶點

票據責任跟著票面上的有效簽名走;公司章加上緊接的私章,是公司在背書,不是董事長個人在背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發票人之簽名是本票成立的核心,而票據責任的歸屬也就跟著票面上的簽名走。本題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票面呈現的是乙的名義:乙沒有做過票據行為,甲做了行為卻沒有在票上留下自己的名義。這種名義與行為分離的情形,就是票據偽造。

二、偽造與無權代理的並列。《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項處理的是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簽名的情形,票面上看得到行為人自己的名字與代理意旨,法律因此讓他自負責任。本題甲逕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上沒有任何代理的表示,也沒有甲自己的名字,形狀與該項所描述的並不相同。兩種情形的分辨點在於票面上有沒有出現行為人自己的名義,這是票據法初學者最常混淆的一組概念。

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被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偽造人不負票據上責任而僅負民刑事責任,以及公司負責人於公司章下緊接加蓋私章之效力,這三個結論都是由實務見解與通說長期累積而成,並非任何一條的字面所能直接讀出。就公司代表這一層,《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提供了代表權的依據,但公司章與私章併蓋究竟表示代表公司或表示個人共同負責,仍須依實務見解判斷。

四、本票準用背書之規定。《票據法》第 12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匯票關於背書的規定經由該條進入本票,A 公司之背書人責任即由此而來。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見的變形有三:把丙的私章蓋在與公司章分離的位置,此時是否成立共同背書;把冒用改成有權代理而未載明本人,此時回到代理形式的問題;把執票人改為惡意取得,此時再疊上票據抗辯。掌握簽名歸屬這條主線,各種變形都能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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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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