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並由乙背書後交付與丙,嗣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甲之繼承人隨即通知付款銀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得於同年 5 月 31 日前向付款銀行提示,以免甲之財產發生意外之變化以致不足清償
- B因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形同未屆票據權利之發生前主體已消滅,票據行為之效力無由發生
- C基於遠期支票之特性,票據行為仍為有效,付款銀行不得拒絕付款
- D票據行為仍為有效,惟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
正解 D — 票據行為仍為有效,惟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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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遠期支票之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死亡時,票據行為的效力與付款銀行的付款權限應分開處理。
正解理由
票據行為於簽發並交付時即已完成,《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該擔保責任不隨發票人死亡而消滅,而由其遺產承受。至於付款銀行,支票的付款委託性質上是發票人與金融業者之間的委任關係(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依實務見解,該委任關係因發票人死亡而消滅,付款銀行於受繼承人通知後,得拒絕付款。票據行為有效而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兩者並存,選項 D 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載發票日為同年 5 月 31 日,丙不得在該日之前提示,本選項所建議之作法與該項相反。
- (B)
票據行為於簽發並交付時即生效力,發票人死亡是票據權利發生之後的事,本選項把死亡說成票據權利發生前主體已消滅,與事實時序不符。
- (C)
本選項的前半段正確而後半段錯誤:票據行為固然有效,但付款銀行依實務見解得因委任關係消滅而拒絕付款,本選項卻寫成不得拒絕付款。
- (D)
票據行為有效,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票據行為何時完成:甲於 102 年 3 月間簽發並交付與丙之前手,行為已完成。
- 要件二,死亡發生於何時:同年 4 月 10 日,在票據行為完成之後。
- 要件三,付款委託是否仍存續:依實務見解因委任關係消滅而不存續,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
- 要件四,提示時點有無限制: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不得在票載發票日前提示。
記憶點
票據行為的效力看簽發那一刻,付款銀行的權限看委任關係還在不在,兩件事分開判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個層次要分開。支票牽涉兩組法律關係:一是發票人與執票人之間的票據關係,二是發票人與付款銀行之間的資金關係與付款委託。本題把發票人死亡這件事丟進來,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兩組關係混為一談。票據關係方面,《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一經簽發並交付,擔保責任即已發生,其後死亡屬於債務由遺產承受的問題,而不是票據行為溯及無效的問題。付款委託方面,銀行是依發票人的委託而付款,委託關係消滅之後銀行即失去付款的權限依據。
二、遠期支票的特殊性。《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這兩項合起來構成一個看似矛盾而實際上分工明確的結構:法律不承認支票有到期日,卻又禁止在票載發票日前提示。實務上因此形成遠期支票這種商業慣行。本題選項 (A) 建議執票人提前提示以保全債權,正好違反第 2 項。
三、提示期限仍要遵守。《票據法》第 130 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遠期支票的提示期限自票載發票日起算,執票人在發票人死亡的情況下,仍應於該期限內提示,才能保全對前手的追索權。
四、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發票人死亡後付款銀行得否付款,《票據法》並未直接規定,答案來自付款委託的性質與委任關係消滅的一般法理,並經金融實務與法院見解確認。因此本題的四個選項中,真正需要實務見解才分辨得出來的是 (C) 與 (D) 的差別;其餘兩項則可以靠條文與時序判斷排除。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關變形包括:發票人受破產宣告時付款銀行的處理;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的效力;以及繼承人未通知銀行而銀行已付款時的效果。這幾種變形都圍繞著同一個核心,就是付款委託還在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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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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