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甲,擬將其部分薪水拿來從事投資。甲想要了解下列何者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 A認購權證
- B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
- C選擇權契約
- D政府債券
正解 C — 選擇權契約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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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的範圍,本題要選出不屬於該範圍者。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該項採取的是三種列舉加上一個核定條款的立法方式: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三者逐字寫在條文裡,其餘則交由主管機關以核定的方式納入。選擇權契約在我國的定性是期貨交易,受期貨交易管理法規規範,既不是該項所列舉的三種,也不是循證券主管機關核定途徑而納入證券交易法體系的商品,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認購權證是以股票為標的所發行的權利憑證,係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之核定,納入有價證券之範圍。
- (B)
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同樣是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之核定而成為有價證券的典型例子,這一款核定也是命題者最愛拿來測驗考生的一個。
- (C)
選擇權契約屬期貨交易之範疇,不在《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列舉之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之內,為本題答案。
- (D)
政府債券是《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列舉的第一種有價證券,逐字寫在條文裡。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商品是否落入《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列舉之三種:政府債券落入,其餘三個選項都不是。
- 要件二,若未落入列舉,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其他有價證券:認購權證與投資契約經核定,選擇權契約則屬期貨交易之管理範疇。
- 兩步走完,唯一被排除在外的是選擇權契約。
記憶點
證交法的有價證券是三種列舉加一個核定條款;選擇權契約走的是期貨那條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的三層結構。《證券交易法》第 6 條共三項。第 1 項界定有價證券的範圍,採列舉加核定;《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以視為的方式把幾種權利憑證拉進來;《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處理無實體發行。三項合起來,有價證券的認定有三條路:條文列舉、主管機關核定、法律視為。考題只要問某個商品是不是有價證券,就是在問它走的是哪一條路,或者哪一條都不是。
二、核定條款為什麼重要。第 1 項末尾的核定條款,是證券交易法能夠隨金融商品創新而擴張的關鍵。實務上經由核定而成為有價證券的,包括外國之股票與債券、受益憑證、認購與認售權證,以及本題選項 (B) 所指的投資契約。核定的內容並不寫在法律裡,而是散在主管機關的公告與函令之中,這是本條在考試上最難掌握的一塊,也是為什麼命題者偏好拿投資契約出題。
三、選擇權契約的定位。選擇權契約在我國屬期貨交易管理法規的規範對象,其發行、交易與結算另有一套主管機關與制度。本題把它與三個確實屬於有價證券的商品並列,測驗的正是考生能不能分辨證券與期貨兩條法制主線。要注意的是,以股票為標的的認購權證與選擇權契約在經濟功能上相近,但法制上的歸屬不同,這一點必須靠記憶而不是靠推理。
四、要件拆解。判斷一項商品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可以拆成三步:其一,看它是不是政府債券、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其二,看它有沒有經主管機關核定;其三,看它是不是同條第 2 項或第 3 項所視為之有價證券。三步都不符合,就落在證券交易法之外。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還常這樣考:問無實體發行之股票是否為有價證券,答案在第 3 項;問股款繳納憑證是否為有價證券,答案在第 2 項;問外國有價證券是否適用本法,答案要回到核定與《證券交易法》第 165-1 條以下的外國公司專章。掌握三條路的分類,這些延伸題都能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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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