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
  2. B甲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 5 家
  3. C甲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 A 公司負擔之
  4. D甲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並不會發生解任之效果

正解 B — 甲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 5 家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相關規範,本題要選出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規定:「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兼職家數並不寫在證券交易法的條文裡,而由主管機關依該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其上限為三家。選項 B 寫成不得逾 5 家,與該辦法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敘述正確。

  2. (B)

    兼職家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交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其上限為三家而非五家,為本題答案。

  3. (C)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與本選項相符,敘述正確。

  4. (D)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規定:「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公司法之當然解任效果既不適用於獨立董事,甲自不因轉讓而解任,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
  2. 要件二,甲為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排除公司法之當然解任。
  3. 要件三,兼職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所授權之辦法定之。

記憶點

獨立董事的兼職與持股限制不在證交法條文裡,而在主管機關訂的辦法裡;家數是三家不是五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授權條款的閱讀方法。《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是一個典型的授權條款:前段把獨立董事應具備的條件寫成原則,後段把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方式等具體內容一併交給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遇到這種寫法,答案就不在條文裡,而在授權訂定的辦法裡。本題選項 (B) 之所以是考點,正是因為考生若只讀法條,永遠讀不到家數;必須另外記住授權辦法所定之三家上限。

二、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的分流。《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規定:「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這一項的意義在於把獨立董事從董事持股轉讓的當然解任機制中拉出來。理由並不難理解:獨立董事的功能是監督而不是出資,法律並不期待他持有大量股份,自然也不宜以持股轉讓作為解任事由。與此相配的是同條第 4 項所列之當然解任事由,那一項處理的是資格不符與身分衝突,與持股多寡無關。

三、董事人數與席次比例。《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1 項就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的下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則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兩條分別處理董事總人數與獨立董事席次,考題常把兩個數字互換,讀者宜把五人與五分之一分別掛在正確的條文上。

四、獨立董事的職權保障。同條第 3 項用兩句話建立保障:前一句禁止公司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後一句賦予獨立董事要求指派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的權利,並把費用歸給公司。這是獨立董事制度能否運作的關鍵條文,選項 (C) 幾乎是逐字改寫,屬於送分的一項。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三:把獨立董事人數改成一人以測驗第 1 項但書;把持股轉讓改成董事以股份設質以測驗公司法的另一條規定;把獨立董事解任後的補選期間改成三十日以測驗第 6 項。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資格、人數、職權還是解任,再找對應的項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商事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