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日本人甲男有一歸化韓國之子乙,二人因位於我國之不動產之處分問題發生爭執,乙於泰國持刀將甲殺害,關於乙對甲是否喪失繼承權,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依我國法
  2. B依韓國法
  3. C依日本法
  4. D依泰國法

正解 C — 依日本法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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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權之喪失的準據法,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正解理由

繼承人有無喪失繼承權,屬繼承的範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本條的連結因素是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基準時為其死亡時。被繼承人是遭殺害的甲,甲為日本人,故應適用日本法;乙雖歸化韓國,惟乙是繼承人而非被繼承人。殺害行為在泰國、不動產在我國,都只是事實背景,不改變繼承問題的準據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遺產中雖有位於我國之不動產,惟繼承權有無喪失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不動產在我國僅影響該財產的物權關係,本項錯誤。

  2. (B)

    韓國法是繼承人乙的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明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為準,而非以繼承人之本國法為準,本項錯誤。

  3. (C)

    被繼承人甲為日本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應依其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日本法判斷乙有無喪失繼承權,本項正確。

  4. (D)

    泰國是乙殺害甲的行為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所定連結因素是被繼承人之本國法,不包含加害行為地法,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定性:屬繼承。
  2. 要件二,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3. 要件三,被繼承人:遭殺害的甲。
  4. 要件四,甲死亡時的本國法:日本法。

記憶點

繼承問題一律看被繼承人,而且看他死亡那一刻的本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國際私法繼承章的定性題,考的是把事實中的干擾因素一一排除的能力。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的兩層結構。本文所定的是原則: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凡繼承的開始、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應繼分、繼承權的喪失與拋棄,均在其射程之內。但書所定的是內國國民的保護: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這是不完全的分割主義,僅在我國國民依我國法應為繼承人時,就我國境內的遺產例外適用我國法。本題的當事人均非我國國民,但書無適用餘地。

第二組是干擾因素的排除。本題設計了三個誘導:不動產在我國、加害行為地在泰國、繼承人歸化韓國。不動產所在地影響的是該標的物的物權關係,加害行為地影響的是侵權行為之債,繼承人的國籍則在收養、認領等章節才是連結因素;三者都不是繼承問題的連結因素。國際私法題目的解題順序永遠是先定性、再找衝突法則、最後才代入事實,順序顛倒就會被事實牽著走。

第三組是相鄰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該條處理的是外國人死亡而依其本國法為無人繼承財產時,我國境內遺產的歸屬,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但書同屬內國利益的保護,但適用前提不同:但書以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為前提,同法第 59 條則以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為前提。

第四組是遺囑與繼承的分野。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其基準時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所定的死亡時不同;若本題改問甲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準據法即可能因甲在立遺囑後變更國籍而不同。基準時的差異是繼承章最常被拿來設計陷阱的地方。

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把爭點換成繼承人的應繼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方式,這些都仍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的射程內;也會加入我國國民為繼承人的設定,以測試但書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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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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