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上總統豁免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 B總統與他人訂立買賣契約而涉及民事訴訟者,總統可因其身分免予被訴
- C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係指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 D總統豁免權雖係為總統之職位而設,但總統仍得拋棄此憲法賦予之特權
正解 A —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性質與範圍,以及它是否及於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係為維護國家元首職位的尊崇與國政運作的順暢而設,屬於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並非實體上的免責;總統於任職期間就其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暫時不受刑事訴究,但這種效果並不延伸到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換言之,他案的偵查機關在不妨害總統職權行使的前提下,仍得對總統為證據調查與保全。四個選項中,把豁免權的範圍正確限定在追訴程序、而不及於他案證據調查與保全的那一項,才是與解釋意旨相符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該號解釋認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本項正確。
- (B)
總統的豁免權以刑事追訴為範圍,民事訴訟並不在其內,總統與他人訂立買賣契約涉訟時不因身分而免予被訴,本項錯誤。
- (C)
該號解釋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暫時不予訴究的程序障礙,並非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本項錯誤。
- (D)
該號解釋認為豁免權係為總統職位而設,屬於制度性的保障,總統個人不得任意拋棄,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定性:豁免權是程序障礙而非實體免責;
- 再定範圍:以對總統本人之刑事訴追為限,不及於民事訴訟,亦不及於他案的證據調查與保全;
- 最後定歸屬:權利屬於職位而非個人,因而無從拋棄。
記憶點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暫時擋住追訴的程序牆,不是把犯罪抹掉的實體赦免,也擋不住他案的證據保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對豁免權性質所作的定性,下文即依該號解釋說明其性質與界限。
二、要件拆解。豁免權的討論可以拆成四個問題。第一,保護的對象是誰:解釋認為是總統這個職位,不是擔任總統的個人,因而總統無從自行拋棄。第二,保護的內容是什麼:是暫時不受刑事訴究的程序上效果,追訴權時效於任職期間停止進行,卸任後仍得追訴,因此不是實體免責。第三,保護的事項範圍:以刑事訴追為限,民事責任與民事訴訟不在其內。第四,保護的邊界: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不受豁免權阻擋,惟其實施方式應顧及總統職權行使的順暢。
三、易混淆制度的對照。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常被並列比較。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前者是就特定行為所設的實體不受責任追究,後者是就特定期間所設的程序上暫時障礙;前者的保護對象是院內言論及表決,後者的保護對象是任職期間的刑事訴追。兩者的法律效果與存續期間都不相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就豁免權的三個界線設題:能不能拋棄、及不及於民事、擋不擋得住他案的證據保全;也常把內亂外患罪的例外抽出來單獨詢問,或詢問追訴權時效於任職期間是否停止進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結論建立在大法官對豁免權性質的定性上,屬司法院解釋所形成,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的意旨。
六、答題方法。處理總統特權的題目,可以固定用三個問題自我檢查:這項保護到底是擋程序還是免實體、它涵蓋哪一種訴訟、它屬於個人還是屬於職位。三個問題各自對應本題的三個錯誤選項,逐一比對即可迅速定位。另需留意,該號解釋同時處理了國家機密特權的問題,指出總統就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等資訊享有決定是否公開的權限,惟該權限並非全無界限,仍受司法審查的節制;這一段常被單獨抽出來另行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