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地方法院院長亦具有法官身分,基於司法獨立的維護,毋庸出席
- B地方法院院長非司法院預算之編列者,立法院委員會不應邀請其出席
- C地方法院院長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毋庸出席
- D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義務到會備詢
正解 D — 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義務到會備詢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司法機關人員到會備詢的界線,也就是誰有到會說明的義務。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就此指出,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依憲法規定並無到立法院列席之義務,惟三院所屬並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上開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的義務。地方法院院長雖具法官身分,其院長職務屬法院行政事務的管理,包括各法院預算的執行;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應邀到會說明,並不影響其審判獨立。本題要找的是把行政職務與審判職務分開處理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地方法院院長雖具法官身分,其到會備詢的事項是行政職務而非個案審判,司法獨立並不因此受影響,本項錯誤。
- (B)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該項並未以編列預算者為限,本項以非預算編列者為由否定邀請,本項錯誤。
- (C)
到會備詢的義務來自上開規定所定之邀請,與是否對立法院負責是兩件事,本項以不負責為由推出毋庸出席,本項錯誤。
- (D)
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應邀到會說明的義務,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身分:受邀者是否為政府人員,地方法院院長為是;
- 要件二是職務性質:所詢事項屬行政職務或屬個案審判,本題為各法院預算,屬行政;
- 要件三是有無獨立行使職權之保護,院長就行政事務不在此列。
- 三者具備,到會說明的義務即告成立。
記憶點
法官審判不受干涉,但院長的行政職務與預算執行,立法院委員會問得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該條第一項授權立法院設置委員會,第二項則賦予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的權限。與預算相關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立法院對司法預算的審議權,另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三條合觀,司法概算最終仍由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因而有就預算事項瞭解實情的需要。
二、要件拆解。到會備詢義務的成立可拆為三個要件:其一,受邀者屬政府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其二,受邀者所負者為行政職務,而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職務;其三,所詢事項與其職務有關。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在三院院長與所屬人員之間畫出界線:院長依憲法規定並無列席義務,負行政職務的所屬人員則有應邀說明的義務;至於獨立行使職權者,就其職權行使事項不受此一義務拘束。
三、易混淆概念的並列。列席與備詢是兩種不同的參與形式:《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列席是得為之,備詢則是應邀請而說明。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兩者的規範對象與強制程度不同,本題所處理的是後者。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就檢察官、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是否有備詢義務設題;也常拿調查權、文件調閱權與備詢權並列比較;還會就司法概算的特殊保障與立法院審議權的關係命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憲法條文本身並未區分行政職務與獨立行使職權,此一界線是由司法院解釋所畫出,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