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2. B監察院依法設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3. C監察院對於總統的違法失職行為,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4. D監察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正解 B — 監察院依法設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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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監察院的組織與職權,包括院長產生方式、彈劾總統的權限歸屬、聲請釋憲的主體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

正解理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之下,並於本次考試前依法完成設置,本項所述與制度現狀相符。其餘三項與現行憲政規範不符:院長並非互選,總統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得聲請釋憲者為立法委員。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項稱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本項錯誤。

  2. (B)

    監察院已依法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推動人權保障事務的專責單位,本項正確。

  3. (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本項稱由監察院向大法官提出彈劾案,本項錯誤。

  4.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依此聲請者為立法委員,本項稱監察委員,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看院長:提名任命而非互選;
  2. 再看彈劾:對總統之彈劾移由立法院提出;
  3. 再看聲請釋憲主體:條文所定為立法委員;
  4. 最後看人權委員會:依組織法設於監察院。

記憶點

院長是提名任命,彈劾總統歸立法院,三分之一聲請釋憲的是立法委員;人權委員會才是監察院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當年名稱的注意事項。本題考試日在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前,當時規範大法官審理程序的法律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依考試當日施行的名稱書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該款所定的聲請主體為立法委員,本題選項將其換成監察委員。

二、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憲法本文原就監察院設有一整套規定,包括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等選舉產生、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向國民大會提出等。歷次修憲之後,這些規定多已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本題四個選項有三項的陷阱都設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落差上。

三、彈劾權的分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由此可知,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在立法院,審理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為之;監察院所保有的彈劾對象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

四、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該委員會依組織法設於監察院,任務在於推動人權保障、調查侵害人權事件並提出報告與建議。其設置是我國回應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制度安排,屬本題唯一落在憲法與增修條文之外的知識點。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拿彈劾、糾舉與糾正三種權限的對象與程序並列設題;也常就審計長的產生方式、監察委員的行為規範,以及監察院調查權與立法院文件調閱權的區別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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