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於敗訴確定後,各自聲請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大法官受理。嗣大法官就甲之聲請宣告法律違憲,並諭知該規定於1年後失其效力。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
  2. B甲、乙、丙均得提起再審之訴
  3. C僅甲得提起再審之訴
  4. D甲、乙、丙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正解 A — 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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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後,哪些人得以該解釋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該項把再審的資格繫於聲請人此一身分。甲聲請解釋並經宣告違憲,屬條文所定的聲請人;乙同樣提出聲請並經大法官受理,依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的意旨,於解釋公布前已聲請而未合併審理的聲請人,亦得援用該解釋請求救濟,故乙同受保障。丙既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解釋,欠缺確定終局判決與聲請人身分,無從援用。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乙都是就同一法律聲請解釋並經受理的聲請人,都得依上開規定及釋字意旨提起再審之訴,本項正確。

  2. (B)

    丙未經行政爭訟而無確定終局判決,亦未聲請解釋,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所定要件,本項將丙一併列入,本項錯誤。

  3. (C)

    乙的聲請已經大法官受理,依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的意旨得援用該解釋,本項將乙排除,本項錯誤。

  4. (D)

    甲的聲請直接導致違憲宣告,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聲請人,本項將甲一併排除,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有確定終局判決:甲、乙具備,丙不具備;
  2. 要件二是曾就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解釋:甲、乙具備,丙不具備;
  3. 要件三是該法令經宣告違憲:本題已宣告。
  4. 三者對照,得提起再審之訴者為甲與乙。

記憶點

違憲宣告後的再審資格繫於聲請人身分;沒去爭訟也沒去聲請的人,援用不到這個宣告。此外,定期失效並不妨礙聲請人於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兩者處理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本體。《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該項與同條第 1 項所列的十四款再審事由並列,屬獨立的再審事由。期間方面,《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兩項合觀,此類再審之訴的三十日不變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的陷阱在於定期失效的宣告方式。大法官諭知系爭規定於一年後失其效力,容易讓人誤以為在失效之前一切救濟都不能進行;但再審資格的判斷依據並非法令何時失效,而是當事人有無聲請人身分。定期失效所處理的是法秩序安定與立法者的修法時間,與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三、聲請人以外的第三人。丙未提起行政爭訟,其處分已因未爭訟而確定;既無確定終局判決,也不曾聲請解釋,因而無從主張。這一點與大法官解釋的效力範圍有關:解釋固然對各機關有拘束力,但對已確定的個案並不當然回溯開啟救濟。

四、易混淆制度的並列。行政訴訟的再審與訴願程序的重新審理、行政程序法上的程序重開,是三種不同的救濟途徑,其發動要件、管轄機關與期間各不相同。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本題所涉者是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之訴,其特別事由規定於前述條項。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實務見解的位置。命題者常就再審期間的起算、定期失效與立即失效的差異、以及非聲請人可否援用解釋設題。乙得否援用甲案的違憲宣告,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出,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與第686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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