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住民族之保障,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
- B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積極優惠措施,應視實際需求定期修正檢討
- C政府採購法要求未進用原住民之廠商繳納代金,如超過採購金額半數,應有適當減輕機制,否則違憲
- D政府採購法要求未進用原住民之廠商繳納代金,係為貫徹憲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之要求
正解 C — 政府採購法要求未進用原住民之廠商繳納代金,如超過採購金額半數,應有適當減輕機制,否則違憲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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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要求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未足額者繳納代金之規定,其憲法上的評價。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審查此一規定,認為它是為促進原住民就業與經濟發展,其對廠商營業自由與財產權的限制尚未逾越必要程度,因而合憲,並要求相關機關適時檢討修正。本題選項所稱代金超過採購金額半數即應設調降機制、否則違憲,並非該號解釋的內容。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 (B)
該號解釋於解釋文中要求相關機關就代金制度適時檢討修正,優惠措施應隨實際需求檢討,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 (C)
該號解釋認定系爭規定合憲,並未設下代金逾採購金額半數即應調降、否則違憲的判準,本項為錯誤選項。
-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代金制度旨在促進原住民就業,貫徹各民族平等之要求,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 先看規範內容:進用比例、代金與禁止以外籍勞工替代並列於同一條;
- 再看合憲性結論:該號解釋認定合憲並促請檢討;
- 最後比對選項,替解釋加上原本沒有的判準者即為錯誤。
記憶點
原住民代金制度被判合憲並促請檢討,沒有半數即違憲這條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本體。《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該條在同一句話裡放進了三件事:進用義務、未足額時的代金義務,以及禁止以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適用門檻是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比例為總人數百分之二。
二、憲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兩者合觀,國家對原住民族負有積極的保障扶助義務,而積極優惠措施正是履行此一義務的手段之一。
三、要件拆解與審查結構。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的審查分為三層:其一,系爭規定是否對得標廠商造成差別待遇並限制其營業自由與財產權;其二,其目的是否正當,解釋認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以貫徹憲法上的民族平等與保障扶助義務,目的正當;其三,手段與目的間的關聯及損益是否失衡,解釋認為以進用比例與代金作為手段,並未逾越必要程度。此外,解釋另要求相關機關就代金額度與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避免個案上產生過苛的結果。
四、易混淆概念的並列。積極優惠措施與一般的差別待遇在審查上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前者的目的在於改善結構性弱勢的處境,後者則可能只是恣意的分類;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的保障規定,為前者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實務見解的位置。命題者常就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與代金、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以及優惠措施的落日檢討機制設題。本題結論建立在司法院解釋的審查結果上,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