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之罰則
  2. B基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規範精神,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時,不受憲法第23條之拘束
  3. C地方自治團體,得依中央法律授權,訂定行政罰
  4. D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正解 C —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中央法律授權,訂定行政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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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的依據、主體與界線。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制定自治法規的主體是上開三者,而該項規定罰則時所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地方制度法》即為中央法律,直轄市、縣(市)依其授權得於自治條例中訂定行政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行政罰,本項稱地方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本項錯誤。

  2. (B)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自治條例訂定罰則同受拘束,本項稱不受拘束,本項錯誤。

  3. (C)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行政罰,此即中央法律所為之授權,本項正確。

  4. (D)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得規定行政罰者針對的是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本項將罰則限縮於委辦事項,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看主體:《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制定自治法規者有三者;
  2. 再看罰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
  3. 最後看界線:受憲法對限制自由權利的要求拘束。

記憶點

制定自治法規的是三者,而《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寫罰則時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自治法規的兩種類型。《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具有民主正當性;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罰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因此《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該條第二款把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保留給自治條例。

二、罰則的主體、種類與上限。《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第 1 項所列的自治條例名稱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與鄉(鎮、市)規約,而第 2 項規定罰則時所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其他行政罰的種類則由該項逐一列出。

三、核定程序。《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須先經核定才能發布,這是與一般自治條例的重要差異。

四、憲法上的界線。《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地方自治雖受憲法保障,其所訂罰則同受此一要求的拘束。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就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別、核定與備查的差異、罰鍰上限的數額,以及委辦規則能否訂定罰則設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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