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
- A高雄市政府因辦公廳舍之需要租賃房屋
- B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供運輸服務
- C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
- D臺北市政府因開市政會議訂購午餐便當
正解 C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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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行為究屬公法行為或私法(私經濟)行為之區辨。
正解理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失業給付,係國家依社會保險法制對被保險人所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其要件、金額與救濟途徑均由公法規範決定,非雙方對等締結之私法契約。《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同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可見失業救濟係憲法所定應由國家承擔之公共任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高雄市政府租賃辦公廳舍,其標的屬《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之不動產,機關立於與私人相同地位締約,屬私法行為。
- (B)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供運輸服務,係以收取票價成立運送關係,旅客與該局間為私法上運送契約關係。
- (C)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係依社會保險法制所為之公法上給付,非私法行為,即題目所問者。
- (D)
臺北市政府訂購午餐便當,其標的屬《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之物品,以買賣方式取得,屬私法行為。
涵攝步驟
- 先看主體是否以公權力地位行事,再看所依據之規範屬公法或私法。
- A、B、D 均以契約方式取得或提供給付,雙方地位對等;
- C 則由機關依法單方核定發給,故非私法行為。
記憶點
機關採買、租賃、售票這類與私人立於相同地位之交易,原則上屬私法行為;依社會保險法制單方核定發給之給付,則屬公法行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區辨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實務上兼採三種觀察:其一為所依據之規範,其二為行為之作成方式,單方高權決定者傾向公法、合意締約者傾向私法,其三為任務與手段之關聯。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這三個觀察排列出來,命題者要的是手段而非目的——A、B、D 三者的目的都與公共任務有關,但手段是締結契約,故仍屬私法行為。
條文定位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同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該款把失業救濟列在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內;失業給付制度則由立法者以社會保險方式建立,其保險關係之成立、保費之徵收、給付之核定與爭議之解決,原則上非當事人得以合意變更,與私法契約有本質差異。
易混淆條文對照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這兩項界定的是採購標的種類。要留意的是,採購程序中的招標、審標、決標階段,實務見解認其具公法性質;決標後的履約階段則屬私法契約關係。本題 A、D 所問者係機關取得房屋使用與便當之法律行為本身,落在履約面,故為私法行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見的變化有三種:以國營事業提供服務為例,問其與使用者間之關係;以行政機關出售公有財產為例,問其行為性質;以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為例,問其行為歸屬。判斷時仍回到手段與規範:以締約、對等合意方式為之者,原則上為私法行為;以單方核定、命令或許可方式為之者,則為公法行為。本題不宜背成凡涉及金錢給付者皆為公法,因為機關支付價金買便當同樣是金錢給付卻屬私法;決定性的差別在於給付的依據是保險法制上的公法上請求權,還是契約上的價金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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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