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項爭議,非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1. A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爭議
  2. B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關於特約之爭議
  3. C政府採購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決標之爭議
  4. D主管機關終止公務人員配住宿舍關係之爭議

正解 D — 主管機關終止公務人員配住宿舍關係之爭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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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界線——該爭議是否屬公法上爭議。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主管機關終止公務人員配住宿舍之關係,依實務見解,機關與配住人間就宿舍使用所生者為私法上關係,該終止並非行使公權力之單方高權措施,其爭議應循民事訴訟解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爭議,係基於被保險人公法上身分所生之給付請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此類爭議得循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2. (B)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依實務見解係為達成全民健康保險公共任務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其爭議屬公法上爭議。

  3. (C)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實務見解認決標階段之爭議屬公法上爭議,非不得循行政訴訟救濟。

  4. (D)

    主管機關終止公務人員配住宿舍關係之爭議,依實務見解屬私法上關係所生之爭議,即題目所問者。

涵攝步驟

  1. 先問爭議所涉法律關係為公法或私法,再問有無法律別有規定而排除行政訴訟。
  2. A、B、C 所涉關係皆為公法關係;
  3. D 之宿舍配住被定性為私法上關係,故無《行政訴訟法》第 2 條之適用。

記憶點

公務人員宿舍的配住與收回,實務上被當成私法關係處理,與考績、俸級、保險給付那一類基於身分而生的公法上爭議應予區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該條含兩層要件:積極要件是爭議須為公法上爭議;消極要件是法律未別有規定將其劃歸其他途徑。所謂法律別有規定,典型如國家賠償訴訟循民事訴訟途徑、選舉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本題四個選項的爭點都落在積極要件。

逐項的法律關係定性

公教人員保險係基於公務人員身分而強制加保之社會保險,其養老給付請求權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正是就退離人員之身分上請求權設有復審途徑。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實務見解認保險人與醫事服務機構係為履行法定保險給付而締約,屬行政契約。政府採購方面,《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立法者為此設有異議與申訴之特別救濟程序,實務見解認此階段具公法性質。至於宿舍配住,實務見解認機關提供宿舍係對員工之生活照顧,其法律關係與一般使用借貸相當。

易混淆條文對照

應與《行政訴訟法》第 3 條並列閱讀,該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第 2 條解決的是能不能進行政法院,第 3 條解決的是進來以後用哪一種訴訟類型,兩者層次不同。至於消極要件的示例,《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該條本身即以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為保留,說明同一類爭議仍可能因立法者之特別安排而改由普通法院受理。另《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該條使公法上爭議與其衍生之賠償請求得於同一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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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者常把四個選項設計成三真一假,讓考生逐一定性;也常改問下列何者屬民事訴訟審判權範圍。準備方向不是背誦結論,而是掌握定性的方法:看該法律關係的形成是否以公權力為必要、當事人有無選擇締約與否的自由、以及立法者有無為其設置公法上的特別救濟程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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