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均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2. B立法機關得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視相關措施侵害受刑人權利之程度,設計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申訴程序
  3. C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乃刑事判決之執行,自屬刑事訴訟審判權範圍
  4. D相關案件,因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尚屬輕微,故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但應經言詞辯論

正解 B — 立法機關得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視相關措施侵害受刑人權利之程度,設計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申訴程序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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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刑人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之救濟制度,涉及訴訟權保障、審判權歸屬與立法形成自由。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意旨,受刑人於監獄內之基本權利雖得因監獄行刑目的而受合理限制,惟仍應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途徑;至於救濟制度之具體設計,立法機關得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視相關措施侵害受刑人權利之程度,先設置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申訴程序,再銜接司法救濟。故 (B) 之敘述與解釋意旨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該號解釋意旨,受刑人就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範圍而侵害其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之處分或管理措施,於用盡申訴途徑後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救濟。

  2. (B)

    正確,為本題答案。

  3. (C)

    錯誤。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係監獄本於矯正機關地位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其爭訟依該號解釋意旨歸行政訴訟審判權。

  4. (D)

    錯誤。依該號解釋意旨,得起訴之要件是所受侵害非顯屬輕微,而非因侵害輕微始得起訴;又《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項所定者為管轄,本選項就起訴要件之敘述已與解釋意旨相反。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受刑人仍為基本權主體,其訴訟權不因入監而全面喪失;
  2. 再確認立法者得就侵害程度設計不同層級之救濟;
  3. 最後確認救濟途徑之審判權歸屬為行政訴訟。

記憶點

受刑人並非法律上的無權利人:先申訴、後起訴,且以所受侵害非顯屬輕微為起訴門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所在

本題四個選項都在檢驗同一號解釋的內容,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之解釋意旨。監獄行刑相關之組織與程序規範並非本題可逐字引出者,故本詳解就解釋意旨作說明,並就審判權與程序面引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概念拆解一:特別權力關係的退場】早期實務把受刑人、公務人員、學生、軍人納入特別權力關係,認其與國家間之爭議不得爭訟。此一架構已經由一系列解釋逐步瓦解:先是承認影響身分或重大權益者得爭訟,其後進一步承認凡權利受侵害且非顯屬輕微者,均應有司法救濟途徑。本題選項 (A) 所述一律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正是舊架構的殘留說法。

【概念拆解二:立法形成自由與制度分層】選項 (B) 所描述者,是解釋意旨允許立法者依侵害程度設計不同層次之救濟:對侵害輕微者,由機關內部之申訴程序自我省查糾正即為已足;對侵害非屬輕微者,則須開放司法途徑。這種分層設計的正當性在於監獄之秩序維持需要即時性與專業性,先由機關自我糾正有助於程序經濟,但不得因此完全排除法院之終局審查。

概念拆解三:審判權歸屬與程序

監獄處分與管理措施雖發生於刑之執行過程中,但其性質是矯正機關對受刑人所為之行政上公權力措施,並非刑事裁判本身之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 2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由此可知簡易訴訟程序並非略式程序,其仍以通常訴訟程序為補充,選項 (D) 把侵害輕微當成適用簡易程序之理由,等於把起訴門檻與程序種類混為一談。

憲法上的定位

《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該條把審判權分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類,正是選項 (C) 之所以錯誤的憲法基礎:監獄處分之爭訟既非民事、亦非刑事審判之標的,自應歸於行政訴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相同考點常見的變化包括:以受羈押被告為對象,問其對看守所處遇之救濟;以公務人員之管理措施為對象,問復審與申訴之分野;或直接問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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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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