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主要目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所為對其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
- B立法院經由立法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之一定決定權限
- C立法院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並自主運作,旨在強化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要求
- D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因享有任期保障,故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
正解 C — 立法院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並自主運作,旨在強化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要求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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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獨立機關之設置目的及其與行政一體、責任政治之關係。
正解理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使其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係於一定範圍內排除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之要求,屬對該二項原則之限制,而非強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責任政治即建立在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架構上,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使行政院院長對其個案決定之指揮監督受限,責任歸屬因而被稀釋。故 (C) 之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該號解釋意旨,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主要目的在於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就其具體個案決定所為之指揮與監督。
-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立法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其重要人事之一定決定權限。
- (C)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
- (D)
正確。獨立機關委員既享有法定任期保障,其職位即不隨行政院院長之更迭而更易。
涵攝步驟
- 先確認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係由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架構所導出;
- 再確認獨立機關之獨立性是對此架構之例外;
- 最後確認例外必須有限度,故人事決定權須保留一定範圍。
記憶點
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是對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開的一個口子,所以是限制而非強化;也正因為是例外,才要求人事權保留與任期保障同時並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憲法架構的起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由此可知,我國現制下責任政治的核心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既須為整體施政負責,即應保有相應的人事與指揮權限,這就是行政一體的制度基礎。
獨立機關的例外性質
獨立機關之設置,係立法者為確保特定事務之專業性、中立性與去政治化,而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對其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監督。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此種安排必然使行政院院長對該機關之控制力減弱,責任政治因而受到影響,故獨立機關之設置及其獨立性之範圍應有其界限。選項 (C) 把限制寫成強化,方向恰好相反。
界限何在:人事權的保留
該號解釋意旨指出,立法院固得經由立法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但不得因此完全剝奪行政院院長對其重要人事之決定權限;若立法將人事同意權大幅移轉,使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成員之產生幾無置喙餘地,即可能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這說明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是一種有限度的例外,而非行政權的真空。
任期保障的意義
獨立機關成員之任期保障,功能在使其於任期內不受政治更迭影響而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期保障與交錯任期之設計,正是獨立性得以維持的制度技術。選項 (D) 所述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即由此而來。要注意的是,任期保障與獨立行使職權互為表裡:沒有任期保障,獨立行使職權即成空談;而享有任期保障者,也因此更需要在人事產生程序上保留行政權之參與,以維持民主正當性的鏈結。
易混淆制度對照
獨立機關常與行政法人並列命題。二者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獨立機關仍屬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之一環,行使公權力;行政法人則係另設之公法人,主要承擔具專業需求而不宜由機關直接執行之公共任務(其設立、監督與人事之具體規範詳見《行政法人法》相關規定)。二者在法律地位、人員身分與監督方式上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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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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