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與比例原則無違
- B「常見」 、「可預期」之意義,於個案中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不再予以審查
- C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D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正解 B — 「常見」 、「可預期」之意義,於個案中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不再予以審查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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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解釋就藥害救濟制度所為之合憲性審查,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與立法形成空間。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意旨,題幹所引藥害救濟法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救濟之規定,其所使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固須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惟該認定及判斷仍應受司法審查,法院並非一概不予審查。故 (B) 稱司法不再予以審查,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該號解釋認上開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未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無違。
- (B)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專業機構之認定判斷雖享有判斷餘地,法院仍得就其判斷有無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予以審查。
- (C)
正確。該號解釋認常見與可預期二語,依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正確。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之範圍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規定,享有較大之形成空間。
涵攝步驟
- 先判斷系爭規定所用語詞是否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 次判斷其意義是否可經由一般語言經驗理解並得為司法審查,以決定明確性;
- 再就排除給付之效果審查其與立法目的間之關聯;
- 最後就專業判斷之審查密度,肯定法院仍保有審查權限。
記憶點
不確定法律概念交由專業機構認定,換來的是較低的審查密度,而不是免於司法審查;判斷餘地從來不等於法院完全不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所在
本題四個選項全部是對同一號解釋的敘述,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之解釋意旨,而該號解釋所審查的藥害救濟法規定並非本詳解所能逐字引出者,因此本題採誠實回退的寫法,只就解釋意旨說明,不臆造條號。
概念拆解一:法律明確性原則
司法院歷來就法律明確性所採之審查標準有三:其意義須為受規範者所得理解、其適用之個案須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且須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該號解釋即以此三項標準檢視常見與可預期二語,認其依一般人民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並非難以理解,並得藉由專業機構之認定與後續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故不違反明確性要求。考生應注意,明確性審查的對象是語詞本身能否被理解,而不是該規定的實質內容是否妥當。
【概念拆解二:判斷餘地與審查密度】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涵攝,於涉及高度專業性、經驗性事項時,實務承認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對之採低密度審查。但低密度審查與不審查是兩回事:法院仍得審查作成判斷之機關組成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正當程序、有無出於與事件無關之考量、有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等。選項 (B) 把低密度審查誤寫成不再審查,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也是判斷餘地這個概念最常被誤解的地方。
【概念拆解三:社會政策立法的形成空間】藥害救濟屬於國家對特定風險所設之補償制度,其財源、給付範圍與排除事由涉及有限資源之分配。司法院於審查此類給付行政之立法時,通常承認立法者有較大之形成自由,多於顯然恣意或欠缺合理關聯時始認違憲。這與涉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自由權限制時所採之嚴格審查,形成明顯對比。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與本題同族的命題方式包括:以其他社會給付制度為例,問其排除條款之合憲性;以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或考試評分為例,問判斷餘地之界線;或直接問法律明確性三項標準之內容。準備時建議把審查密度區分為三層來記憶,並掌握各層所對應的典型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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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