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成立由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特種行業等進行行政檢查。關於此種聯合稽查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聯合稽查小組由業務不相隸屬之機關組成,不排除各組成機關間以行政協助方式進行檢查業務
- B聯合稽查行為不涉及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或變更
- C聯合稽查中發現違章情事而為裁罰時,如涉及跨機關權限之行使,一律以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
- D各機關執行聯合稽查,如參與之機關對管轄權歸屬有爭議時,由市政府決定之
正解 C — 聯合稽查中發現違章情事而為裁罰時,如涉及跨機關權限之行使,一律以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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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協助與管轄權法定之關係,以及跨機關聯合稽查後裁罰機關之認定。
正解理由
聯合稽查僅是不相隸屬之各機關為執行效率而共同行動,其本身並不變動法定管轄。《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裁處管轄依該項及其後各項定之,不因參與聯合稽查而使原無管轄權之直轄市政府成為原處分機關,故 (C) 稱一律以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聯合稽查小組由業務不相隸屬之機關組成,各組成機關間本得以行政協助方式進行檢查業務。
- (B)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聯合稽查為事實上之協同行動,未經法規變更管轄。
- (C)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
- (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參與聯合稽查之各局處以直轄市政府為共同上級機關。
涵攝步驟
- 先定性聯合稽查為行政協助或協同執行,而非管轄之移轉;
- 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確認管轄權須依法規始得變更;
- 最後就裁罰依《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連結因素定其管轄機關。
記憶點
機關可以一起去查,但不能一起改管轄:稽查是事實上的協力,裁罰機關仍須回到法定管轄的連結因素去認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協助的發動與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該條把行政協助的前提寫成兩層:其一是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其二是須於自己權限範圍內。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該項就得請求協助之情形設有列舉。特別要注意的是,行政協助不是把權限交給別人,被請求機關仍是在自己權限內提供協力,因此協助行為並不改變原本的管轄配置。
管轄法定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兩項合起來構成管轄法定原則:管轄的來源是法規,管轄的變動也必須有法規依據。實務上得變更管轄者,主要是委任、委託與委辦等法定型態,均須有法規依據,並依各該法規所定方式對外公示。
裁罰管轄的連結因素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該項所定者為土地管轄的連結因素;至於同一行為涉及數機關時,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由這兩項可知,跨機關情形下的裁罰機關是依上開規則個別認定。
易混淆條文對照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機關間對管轄權歸屬有爭議時的決定程序,屬程序性規定;《行政罰法》第 31 條處理的則是實體上管轄競合的分配規則。兩者常被混用,但前者是誰來決定,後者是依什麼標準決定,層次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見的其他問法包括:以聯合稽查發現之違規事實為素材,問各機關得否互相援用調查所得證據;問行政協助之費用負擔;或以委任、委託為素材,問管轄變更之要件與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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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