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行政機關作成所有行政行為皆須有法律依據
- B在裁量行政領域,行政機關不受法之拘束
- C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任務,於法規未明定時,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 D行政內部屬法外空間,行政主體所為內部行政行為不受法之拘束
正解 C —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任務,於法規未明定時,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依法行政原則的兩個面向——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以及給付行政中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
正解理由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任務,於法規未明定其實施手段時,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為之,此即學理上所稱行政私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前開規定所指者為社會保險制度,而在法規未明定實施手段之範圍內,行政機關得選擇行為形式。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該條所揭示者為行政不得牴觸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並非要求每一項行政行為皆須有個別法律之授權依據。
-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裁量行政仍受法之拘束。
- (C)
正確,為本題答案。
- (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主體所為之內部行政行為亦屬行政行為,並未被排除於外。
涵攝步驟
- 先把依法行政拆成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前者要求行政不得牴觸法,適用於一切行政行為,故 (B)、(D) 均誤;
- 後者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其範圍有層級之分,故 (A) 之全稱敘述誤。
- 再就給付行政,因其不生干預效果,行為形式之選擇原則上開放,故 (C) 正確。
記憶點
法律優位管的是不可以違背法律,涵蓋所有行政行為;法律保留管的是要不要法律授權才能做,範圍隨事項的重要性而不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依法行政的兩個支柱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這十八個字同時承載法律優位與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法律優位是消極面,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法律保留是積極面,要求特定事項非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不得為之。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兩者的射程差異鋪開:選項 (A) 把法律保留擴張到一切行政行為,選項 (B)、(D) 則把法律優位限縮到只管外部的、羈束的行為,方向相反但錯誤根源相同,都是誤判了射程。
層級化保留與給付行政
就法律保留的密度,實務與學說採層級化理論:涉及人身自由等重要基本權之限制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一般干預行政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至於給付行政,因未直接對人民設定負擔,其法律保留要求相對寬鬆。《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該條就社會保險已指定手段,而給付行政的其他領域多未設此種明文,選項 (C) 所述之選擇自由落在後者。
裁量仍受法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該條把裁量的合法界線寫成兩項:不得逾越範圍、須符合授權目的;違反前者為裁量逾越,違反後者為裁量濫用。此外裁量權於個案有收縮至零之可能,此時不作為即屬裁量怠惰。可見裁量是法所賦予的選擇空間,而非法所不及之空白。
易混淆條文對照
應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並列閱讀,該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 4 條是依法行政的總則,第 6 條則是平等原則的明文化;兩者都屬於一般法律原則對行政的拘束,且同樣不因行為屬內部或給付性質而免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變化題常見三種:一是給定一個具體措施,問其應適用何種密度之法律保留;二是問行政私法之界限,例如機關以私法方式實施給付時是否仍受基本權與平等原則拘束;三是把裁量與判斷餘地並列,問法院審查之方式。就行政私法而言,通說認機關縱使選擇私法形式,仍不得藉此逃避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拘束。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