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構成要件,均應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定之,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 B服務機關對於考績評定雖具判斷餘地,但若有恣意濫用情事,法院仍得撤銷
- C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於平時辦理之,無須與年終考績一併辦理
- D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正解 A —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構成要件,均應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定之,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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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之區別、考績評定之司法審查密度,以及考績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選項 (A) 主張平時考核之懲處,其構成要件均應以考績法定之而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這是一個窮盡式的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構成要件應由法律明定的要求,係針對免職這種限制服公職權利的處分而發,並未及於平時考核之申誡、記過與記大過。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該號解釋之射程,故 (A) 之全稱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
- (B)
正確。考績評定涉及對受考人工作表現之綜合評價,實務上承認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惟如有恣意或濫用權力等情事,行政法院仍得撤銷。
- (C)
正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柱句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同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該款所定專案考績於平時隨時辦理。
- (D)
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實務見解認屬行政處分。
涵攝步驟
- 先就 (A) 檢驗其全稱命題的射程,問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的要求究竟及於哪一種處分;
- 再就 (C) 依考績種類確認辦理時點;
- 最後就 (D) 依復審要件確認救濟途徑。
記憶點
(A) 的錯在把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對免職處分的要求,擴張成平時考核的懲處也一律不得授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拆解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柱句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同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同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三種考績的差別在於辦理時點與事由:年終考績以年度為單位,另予考績處理任職未滿一年之情形,專案考績則以重大功過之發生為觸發,隨時辦理,這正是選項 (C) 的依據。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的分工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該款規定的是平時考核獎懲之種類與其與年終考績之連動。至於嚴重之專案考績,同法第 12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該項就一次記二大過設有法定情形之限制,屬法律自身所定之要件。
【選項 (A) 為何是全稱命題的錯誤】選項 (A) 主張平時考核懲處之構成要件均應以考績法定之、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這是一個窮盡式的主張,而它把一個針對免職處分的要求當成了普遍規則。至於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其意旨係就公務人員免職處分實質上屬限制服公職權利之處分,要求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並要求踐行正當程序;該號解釋針對的是免職,而非所有平時考核之懲處。命題者把解釋的射程擴張成全稱命題,這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
正當程序與救濟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此即前述正當程序要求在考績法上的具體化。至於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復審,適用於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兩者分野在於系爭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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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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