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其訂定無須有法律之授權
- B不必然須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之
- C內容若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不當然無效
- D內容若牴觸原發布機關之其他函釋,不當然違法
正解 C — 內容若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不當然無效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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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規則之訂定依據、發布方式、位階效力,以及其與上級機關命令、其他函釋間之關係。
正解理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行政規則係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所訂定之命令,其位階受該條所定規範層級之拘束,內容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即因違反位階秩序而無效,故 (C) 稱不當然無效,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該項既以權限或職權為訂定基礎,其訂定即不以法律授權為必要。
- (B)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登載政府公報之要求,係就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行政規則而設。
- (C)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
- (D)
正確。函釋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原發布機關本得就同一法規變更其法律見解,後函釋與先前函釋不一致者,並不因此當然違法。
涵攝步驟
- 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確認行政規則之定義與訂定基礎;
- 次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確認發布方式之適用對象;
- 最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確認其於規範位階中不得牴觸上級機關命令。
記憶點
行政規則不必有法律授權、也不必都登公報,但它終究是命令的一種,仍要服從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命令這項位階秩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規則的定義與分類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這兩款即學理上所稱之組織性行政規則與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二者的發布方式在下一條被分別處理。
發布方式的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把兩項並列即可看出:一般行政規則以下達為已足,只有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會透過機關內部之一體適用而間接影響人民,才要求登載政府公報。選項 (B) 所謂不必然須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之,正是這個差別待遇的正確描述。
效力與位階
《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該條說明行政規則的效力對象是行政體系內部;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所建立的位階秩序並未把行政規則排除在外。可資對照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同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於該項有所列舉,行政規則則須回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所定之位階秩序來處理,這也是本題 (C) 選項容易被誤判的原因。
函釋變更的處理
選項 (D) 涉及的是同一機關前後見解不一致的情形。函釋既是對法規原意之闡明,機關本得因法規修正、事實變遷或見解調整而變更;變更本身不當然使新函釋違法,其效力問題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處理,區分依前函釋所為之處分是否已確定而定。若把牴觸上級機關命令與牴觸自己先前函釋混為一談,就會在本題 (C) 與 (D) 之間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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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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