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 A緊急命令
- B法規命令
- C職權命令
- D行政規則
正解 A — 緊急命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法官對各類命令之審查權限,涉及緊急命令之位階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範圍。
正解理由
緊急命令係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所發布、於一定期間內得暫時取代或變更法律之措施,並須提交立法院追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該項所定緊急命令得為必要之處置而暫時變更法律,其地位與法律相當,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其違憲,依實務見解仍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得逕行拒絕適用,為本題答案。
- (B)
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法官認其違憲者,得於個案拒絕適用。
- (C)
職權命令係機關未經法律具體授權而依職權訂定者,其位階低於法律,法官認其違憲者得拒絕適用。
- (D)
《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其拘束對象為行政體系內部,法官不受其拘束。
涵攝步驟
- 先確認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法律以下之命令有審查並拒絕適用之權;
- 再確認緊急命令具法律位階,不屬命令層級之審查對象;
- 故四者之中僅 (A) 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記憶點
名字裡有命令兩個字的,不一定都在法律之下:緊急命令自發布時即有法律位階,立法院不同意時才立即失效;法官只能聲請解釋,不能自己不用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緊急命令的憲法定位
《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規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兩者並列可見增修條文放寬了發布要件並縮短追認期間為十日。緊急命令得在必要範圍內暫時變更法律,其民主正當性來自立法院之追認,這正是它與一般行政命令的根本差異。
法官的審查權限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對規範的審查權限依位階而不同:對法律,法官並無自行宣告違憲或拒絕適用之權,實務見解要求其於確信違憲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對法律以下之各種命令,法官則得於個案中審查其合憲性與合法性,認有牴觸者得拒絕適用。緊急命令既具法律位階,自應適用前者的處理方式,這就是選項 (A)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
三種命令的位階與審查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以法律授權為前提,故其違反授權範圍或牴觸法律者無效。職權命令則是機關未經法律具體授權,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命令(其訂定依據與補正安排詳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立法者對此類命令設有補正期限與逾期失效之過渡安排,可見其對職權命令之正當性本即持保留態度;未經補正者,法官於個案自得審查並拒絕適用。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定,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其對法院自無拘束力。三者共同的特徵是位階均在法律之下。
易混淆之處
判斷位階的標準不在名稱,而在其產生程序與民主正當性來源。另一個常見混淆是把法官拒絕適用命令的權限,誤解為得宣告該命令無效;實則法官只是在個案中不予適用,並無普遍拘束力之宣告效果。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