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 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 A 再次審核。A 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後,仍否准申請並函復甲。此函復之法律性質為何?
- A觀念通知
- B行政指導
- C行政處分
- D行政契約
正解 C — 行政處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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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就人民重行申請所為之答復,究為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即學理上所稱第二次裁決之判斷。
正解理由
A 機關接獲甲之函請後,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仍作成否准並函復,係就甲申請建造執照之具體事件重為實體審查後所為之對外決定,對甲之權利義務直接發生規制效果,屬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該項所稱予以駁回之行為,即係就申請案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觀念通知係機關僅就事實或法律狀態為敘述或重申,不生新的規制效果;本件函復係經重為實體審查後所為之否准決定。
-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本件函復具規制效力。
- (C)
正確,為本題答案。
-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行政契約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前提,本件係 A 機關單方作成並函知甲。
涵攝步驟
- 先確認 A 係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後始函復;
- 次確認其內容為否准申請,直接發生拒絕核發執照之效果;
- 再排除其餘三種性質,定性為行政處分。
記憶點
機關只是把原決定再講一遍,是觀念通知;經重為實體審查後再作成一個新的否准決定,就是可以獨立爭訟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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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裁決的問題意識
人民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或期間經過後,再向原機關陳明理由請求重新考慮,機關的答復可能有兩種面貌:一種是重申前決定而未重新審查,性質上僅為觀念通知,不另生規制效力;另一種是重新進行實體審查後再作成決定,即使結論相同,仍屬新的行政處分,得為獨立爭訟之對象。實務見解在判斷時著重於機關有無重為實體審查,而非答復書用語為何。本題題幹刻意寫明 A 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後始函復,正是把判斷標準寫進事實裡。
行政處分的要件檢驗
行政處分的概念要素包括:由行政機關所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屬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且為單方行為。本件 A 為建築主管機關,所處理者為甲之建造執照申請此一具體事件,否准之結果直接使甲不能取得執照,且係機關單方作成。五項要素齊備,故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該項所設之訴訟類型,即以駁回申請之處分為前提。
與相鄰概念的界分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該項把行政作用的主要類型並列,本題的四個選項恰好落在其中三類加上觀念通知。行政指導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定,其特徵是不具法律上強制力;陳情之處理則見於同法第 168 條,該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機關對陳情所為之答復,通常不生規制效力。本件甲並非泛泛陳情,而是就自己的具體申請案要求重新審核,A 亦確實重為審查。
救濟上的實益
把函復定性為行政處分,實益在於甲得對之提起訴願並續行課予義務訴訟,且起算新的救濟期間;若定性為觀念通知,則甲僅能就原否准處分爭訟,而原處分之救濟期間可能早已經過。這也是命題者選擇這個題材的原因:定性的結論直接決定人民能否獲得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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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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