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處分之附加附款,不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為限
- B行政處分附款之內容經相對人同意者,即無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
-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而遭廢止,無須給予受益人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D行政處分之附加附款,原則上不排除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代替之
正解 B — 行政處分附款之內容經相對人同意者,即無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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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內容界限、廢止補償,以及與行政契約之替代關係。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該條所定關聯性要求即不當聯結禁止,係對附款內容所設之客觀法定界限,不因相對人同意而排除。(B) 稱經相對人同意即無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機關無裁量權時,於該項所定情形下仍得為附款。
- (B)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
- (C)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而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要件係依第四款、第五款廢止。
- (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法有據。
涵攝步驟
- 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判斷得否附款;
- 次依同法第 94 條檢驗附款與處分目的之關聯;
- 再依同法第 123 條與第 126 條處理廢止與補償。
記憶點
不當聯結禁止是附款內容的客觀界限,相對人的同意不能把它同意掉;而附負擔未履行而廢止者,補償要件並未及於這一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附款的容許性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該項把附款的容許性分成兩種情形:有裁量權者原則上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則僅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以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為內容之附款。同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該項並列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類型。選項 (A) 所稱不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為限,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情形之正確描述。
內容界限:不當聯結禁止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該條設有兩層限制:不得違背處分目的、須與處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此一要求的規範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核發許可之機會,向人民索取與該許可無關之對待給付;其所保護者不僅是個別相對人,更是依法行政與公權力不得販賣之公益,故不因相對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而得排除。這一點與私法上得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任意規定,性質截然不同。
廢止與補償的連動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同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而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定補償,係以依第四款、第五款廢止為要件。其立法理由不難理解:因受益人自己未履行負擔而生之廢止,可歸責於受益人;反之,因法規或事實變更、或為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廢止者,事由不可歸責於受益人,方有補償之必要。
附款與行政契約的替代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該項把契約與附款兩種途徑明白地連結起來:機關無裁量權時,能以契約要求人民為的給付,不得超出得作為附款的範圍。這正說明選項 (D) 所稱原則上不排除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代替之,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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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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