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債權讓與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所定之法律
  2. B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3. C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地法
  4. D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地法

正解 B —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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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權讓與的準據法,對債務人的效力與對第三人的效力分別規定。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債務人並非讓與契約的當事人,其地位不應因讓與而受不利影響,故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例如是否須通知、得否主張原有抗辯,一律回到原債權本身的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全條僅有此二項,對第三人的效力指的是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擔保權的情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讓與對第三人的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並非依當事人意思所定之法律,本項錯誤。

  2.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項與該項文義相符,正確。

  3.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對第三人的效力所依循的是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並非關係最切地法,本項錯誤。

  4. (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對債務人的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並非關係最切地法,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辨明爭點是對債務人或對第三人的效力。
  2. 步驟二,對債務人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回到原債權的準據法。
  3. 步驟三,對第三人者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回到擔保權的準據法。

記憶點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跟著原債權走,對擔保第三人跟著擔保權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債之移轉章的條文結構,特徵是把不同的受影響主體分別掛上不同的準據法。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保護債務人的立法思考。債權讓與不以債務人同意為要件,債務人是被動承受者,若讓與人與受讓人得以合意選定準據法而拘束債務人,債務人的地位將隨讓與而浮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因此把對債務人的效力固定在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使債務人的抗辯與清償地位不因讓與而改變。

第二組是第三人擔保的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處理的第三人,限於為該債權提供擔保權的第三人;擔保權是獨立於原債權之外的另一組法律關係,其成立與效力自有其準據法,故讓與對該擔保是否隨同移轉、擔保人得否主張免責,均依擔保權本身的準據法。這種把主債權與擔保分開定其準據法的體例,正是本題四個選項互相交錯的來源。

第三組是與債務承擔的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3 條第 1 項就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同樣定為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同法第 33 條第 2 項則就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定為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在條文設計上彼此對應,受保護的主體分別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兩條宜並列記憶。

第四組是相鄰條文的延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4 條就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的求償權,定為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同法第 35 條就連帶債務人間的內部求償,定為依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同法第 37 條則就債之消滅,定為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這一整組條文的共同思路,是讓附隨問題跟著它所附麗的基礎法律關係走。

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把爭點換成讓與通知的效力、對抗要件的具備,或是同一債權重複讓與時受讓人間的優先次序;前二者仍屬對債務人的效力,作答時須先辨明受影響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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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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