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1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人甲受僱於 B 國人乙在 C 國從事研發工作,約定僱傭契約之準據法為 D 國法,關於甲研發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應依何國法律?

  1. AA 國法
  2. BB 國法
  3. CC 國法
  4. DD 國法

正解 D — D 國法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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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的準據法。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般規則,採屬地主義而依受保護地法。但就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智慧財產,同法另設特別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權利歸屬既然源自僱傭關係的內部約定,其準據法即隨僱傭契約走。本題甲受僱於乙,雙方約定僱傭契約之準據法為 D 國法,甲於職務上研發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即應依 D 國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A 國為受僱人甲的本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2 項所定的連結因素是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並非受僱人的本國法,本項錯誤。

  2. (B)

    B 國為僱用人乙的本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2 項同樣未以僱用人的本國法為連結因素,本項錯誤。

  3. (C)

    C 國為研發工作的實際從事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1 項所稱之受保護地是主張權利、請求保護的所在地,與研發行為地不同,且本題所問的是權利歸屬而非權利內容,應適用同條第 2 項,本項錯誤。

  4. (D)

    僱傭契約既明示約定以 D 國法為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2 項,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即依 D 國法,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標的是否為智慧財產:甲研發完成之成果,是。
  2. 要件二,是否為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甲受僱於乙從事研發工作,是。
  3. 要件三,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為何:當事人約定為 D 國法。
  4. 結論:權利歸屬依 D 國法。

記憶點

智慧財產的內容看受保護地,職務上完成的歸屬看僱傭契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智慧財產在衝突法上的雙軌設計,是涉外財產法近年的熱門題型。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受保護地法原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1 項所定的受保護地法,反映的是智慧財產權的屬地性:專利、商標、著作等權利的發生、內容、存續期間與消滅,都取決於主張保護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因此同一項發明在各國可能有不同的保護狀態。受保護地並不等於權利登記地,也不等於作品創作地,而是指權利人請求保護的所在地,這一點是本題第三個選項的錯誤來源。

第二組是職務發明的特別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2 項把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的權利歸屬,抽離受保護地法而改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其理由在於歸屬問題本質上是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的內部關係,與該權利對外的保護範圍不同;若讓歸屬也隨受保護地而變動,同一項職務發明在不同國家可能歸屬不同的人,法律關係將無法安定。

第三組是與債之關係準據法的銜接。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仍須回到債之關係的衝突法則去決定:當事人有明示意思者依其意思,無明示意思者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並得就特徵性債務作推定。本題當事人已明示約定 D 國法,故第一階即告確定,不必再往下走。

第四組是易混淆規定的並列。同樣以契約準據法為連結因素的還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就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其共同點是把權利的歸屬繫於一個既存的契約關係。與之對照的則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的物之所在地法,屬於不容當事人選擇的連結因素。

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把僱傭關係換成委任或承攬,此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 2 項的文義以受僱人為限,須先處理是否得類推的問題;也會把爭點從權利歸屬換成侵害的損害賠償,此時回到同法第 42 條第 1 項的受保護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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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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