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某日兩造間之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判決命乙返還借用物 A 畫,經受訴法院判決命乙應將該畫返還甲,終告確定後,乙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在再審之訴程序進行中,甲縱為實現其權利,仍不得依確定判決之主文聲請強制執行
- B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在此情形下,如乙欲取回 A 畫,得於再審之訴尚未言詞辯論終結前,合併請求判決命甲交付 A 畫
- C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倘甲於再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將 A 畫讓與丙,不論丙是否知悉該再審程序繫屬情形,乙於再審之訴判決勝訴確定後,得依此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請求丙返還 A 畫,丙不得拒絕
- D倘甲於再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將 A 畫讓與丙,丙不得在乙所提再審之訴為參加以輔助甲
正解 B — 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在此情形下,如乙欲取回 A 畫,得於再審之訴尚未言詞辯論終結前,合併請求判決命甲交付 A 畫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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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再審之訴繫屬中,原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回復原狀之合併請求、再審判決對善意第三人之界線,以及第三人之輔助參加。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規定:「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立法者藉此準用,使再審之訴的當事人得在同一程序中一併處理原確定判決執行所生的返還問題,無須另行起訴。乙在提起再審之訴以前已遭甲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而喪失 A 畫之占有,其欲取回 A 畫,自得於再審之訴尚未言詞辯論終結前,合併請求判決命甲交付 A 畫。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提起再審之訴並不當然使原確定判決喪失執行力,甲仍得依確定判決之主文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所設之準用,正是以執行得以進行為前提而預備的回復機制。
- (B)
正確。理由如上。
-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06 條規定:「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丙是否知悉再審程序繫屬並非無關緊要,選項謂不論丙是否知悉均不得拒絕返還,與本條不合。
- (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丙受讓 A 畫,就再審之訴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參加以輔助甲。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原確定判決已執行完畢→ 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
- 要件二再審之訴繫屬中→ 乙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要件三合併請求之時點→ 於再審之訴尚未言詞辯論終結前;
- 法律效果→ 乙得合併請求判決命甲交付 A 畫。
記憶點
再審不會自動擋下執行,所以法律讓當事人在再審裡一併把東西要回來;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權利,再審判決碰不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再審之訴的定位。再審是對確定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既然是非常救濟,判決確定所生的執行力就不因再審之提起而當然停止,否則任何敗訴當事人都可以用再審拖延執行。這一點是選項 (A) 的破綻,也是選項 (B) 成立的前提:正因為執行照樣進行,法律才必須替再審原告準備一條把給付要回來的路。
二、回復原狀的合併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規定:「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本條把假執行制度中的回復原狀機制移植到再審,使再審原告不必在再審勝訴後另行提起不當得利或返還之訴,得於再審程序中一併聲明。時點上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因為那是事實審得以斟酌聲明的最後時點。本題乙已喪失 A 畫占有,其真正要的不是抽象的判決撤銷,而是把畫拿回來,合併請求正好一次滿足。
三、對第三人的效力界線。《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判決效力雖及於繫屬後的繼受人,但再審程序另有一道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506 條規定:「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第三人的善意在此是有意義的,選項 (C) 把善意與惡意一併涵蓋,正好抹掉本條所設的保護。動產受讓人的善意取得,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四、第三人的程序參與。《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丙自甲受讓 A 畫,甲若在再審敗訴,丙的地位隨之動搖,其法律上利害關係甚為明顯。選項 (D) 反而否定其參加權,與本條牴觸。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本題改成第三人撤銷之訴,考《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3 第 1 項所定的停止執行;或把再審事由換成《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的新證物,考再審之訴的合法要件與有無理由的層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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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