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0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假執行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關於因交通事故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論其有無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法院一律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2. B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票款請求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之一部請求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3. C關於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4. D在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酌定分割方法准予分割,使共有人分別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本案判決,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正解 A — 關於因交通事故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論其有無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法院一律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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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範圍與依聲請宣告之要件。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同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同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適用通常程序所為准許判決,不在上開各款之內;

至於依聲請宣告,《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仍以原告釋明並聲請為前提。選項 (A) 謂不論有無聲請一律得依職權宣告,與此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理由如上。

  2. (B)

    正確。同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票款請求事件適用簡易程序,准許一部請求即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3. (C)

    正確。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判決非《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者,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4. (D)

    正確。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屬形成判決,非《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者,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應依職權宣告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者;
  2. 要件二,本題事件→ 交通事故請求賠償損害事件,適用通常程序;
  3. 要件三,依聲請宣告→ 依同法第 390 條第 1 項須原告釋明並聲請。

記憶點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限於條文列出的情形,其餘要當事人聲請並釋明。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依職權與依聲請兩條路。《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現行條文的第 2 款與第 4 款均已刪除,實際運作的是第 1 款的認諾判決、第 3 款的簡易程序被告敗訴判決、第 5 款的小額給付判決。三者的共通點是被告受不利益判決的正當性特別明顯,或金額小、執行風險低。至於一般的財產權訴訟,就要走《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供擔保可以取代釋明,但聲請這一步免不了。

二、被告的防禦手段。《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 392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可見依職權宣告並非不可動搖,被告仍有相對應的救濟。

三、判決性質對假執行的影響。假執行的對象是給付判決,因為只有給付判決才有可供執行的內容。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屬形成判決,《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該效果於判決確定時直接發生,不待執行;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判決則屬命為一定行為之給付判決,但其所命者非金錢給付,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之金額或價額要件。這兩個選項正是在測試考生能否從判決性質回推假執行的可能性。

四、程序上的細節與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394 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漏未宣告時走的是補充判決的途徑,而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1 項規定:「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假執行宣告的失效與回復原狀,是本考點最常見的延伸命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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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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