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 地贈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移轉 A 地給第三人
- B若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可以對丙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 A 地
- C法院於假處分裁定,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 D抗告法院審理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抗告,為求迅速,毋庸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正解 B — 若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可以對丙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 A 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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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區辨、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擔保記載,以及保全抗告之陳述意見。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其請求並非金錢請求;《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本文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該訴係請求法院撤銷贈與行為,而非請求給付金錢,屬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且受益人丙為該訴之被告,甲自得對丙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 A 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甲對乙之請求為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屬金錢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假處分係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而設,該金錢請求應循假扣押程序保全。
- (B)
正確。理由如上。
- (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1 項,須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為該記載,並非一律應予記載。
- (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依同法第 533 條,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甲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
- 要件二,保全之必要→ 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 要件三,相對人→ 受益人丙為該訴之被告,甲得對丙聲請假處分。
記憶點
金錢請求走假扣押,非金錢請求才走假處分;撤銷詐害行為要的是把 A 地弄回來,對象是拿到地的那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種保全程序的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2 項規定:「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的兩個要件是請求性質為非金錢請求,以及有現狀變更致執行困難之虞。金錢請求則走假扣押,兩者不能互換,這是選項 (A) 的破綻:甲對乙的借款返還請求就是典型的金錢請求。
二、撤銷詐害行為之訴的性質。《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贈與屬無償行為,適用第 1 項,不必證明受益人的主觀狀態。《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本文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撤銷權行使的結果是使 A 地回到乙的責任財產中,其請求顯非金錢請求,因此保全手段是假處分,而受益人丙既為該訴之被告,自為假處分的相對人。
三、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的擔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1 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保全的既然是非金錢請求,原則上不能用錢替代,只有在條文所列情形才例外開放,這正與假扣押可由債務人供擔保免為執行的設計形成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抗告程序的聽審保障。《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保全程序在第一審雖得不經債務人陳述而為裁定,抗告階段則必須雙方到齊,這是程序保障與迅速性之間的平衡點。《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使這一套規則在假處分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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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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