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 萬元,會計師乙因相信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最後交由承銷商丙承銷。投資人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該新股 100 萬股,三個月後因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被揭露,股票下跌至每股 10 元。下列何人應對丁之損害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 AA 公司
- B職員甲
- C會計師乙
- D承銷商丙
正解 A — A 公司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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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以及發行人為何不能舉證免責。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該項把舉證免責的機會給了各款之人,卻在文字上把發行人排除在外。A 公司是本次發行新股的發行人,縱使已盡相當之注意也無從依該項免責,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A 公司為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不在得舉證免責之列。
- (B)
錯誤。職員甲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仍得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舉證免責。
- (C)
錯誤。會計師乙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後段亦得舉證免責。
- (D)
錯誤。承銷商丙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樣得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舉證免責。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開說明書。
- A 公司發行新股所交付者。
- 要件二,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
- 職員甲虛增應收帳款 5000 萬元。
- 要件三,善意相對人因而受損害。
- 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 100 萬股,其後跌至每股 10 元。
- 要件四,責任主體。
- 發行人 A 公司、職員甲、會計師乙、承銷商丙。
- 要件五,免責可能。
- 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除發行人外的責任主體都留有舉證免責的空間。
記憶點
《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把舉證免責的機會留給發行人以外的責任主體,發行人就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實所負的是無過失責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該柱句先確立責任的成立要件,包括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相對人善意、因而受有損害,以及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第 1 項的四款則是責任主體的清單,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在第 1 款,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的職員在第 2 款,證券承銷商在第 3 款,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在第 4 款。責任型態的差別不在第 1 項而在第 2 項,這是本題的關鍵。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則就違反交付義務者設有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處理的是沒有交付公開說明書,同法第 32 條處理的是交付了但內容不實,兩者的違法態樣並不相同。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與第 20 條之 1,前者是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的一般反詐欺規定,後者針對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與公開說明書不實在文件類型上有別。
三、責任型態的分層:把《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疊起來讀,可以看出三層。發行人是第一層,成立要件具備即負責,沒有舉證免責的出口。發行人的負責人、曾簽章的職員與證券承銷商是第二層,就未經第 4 款之人簽證的部分,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是第三層,要證明的是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三層的舉證標準用語並不相同,命題者常在相當之注意與合理調查這兩組文字上設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見的考法是把責任主體換成未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的職員,測驗第 2 款的簽章要件;或是把會計師改成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為真實,測驗第 2 項後段的免責。也常見以損害賠償範圍出題,本題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 100 萬股而跌至每股 10 元,差額即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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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