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90 元,3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0 元,4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5 元,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的前提下,甲應歸入 A 公司之利益為多少?

  1. A0元
  2. B10 萬元
  3. C25 萬元
  4. D35 萬元

正解 D — 35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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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短線交易歸入權及於具有股權性質的其他有價證券,以及不同種類有價證券的配對計算方式。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6 項規定:「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本題的分辨點有一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認售權證方向的認定:持有認售權證在經濟上是股票的賣方部位,賣出認售權證因而被認定為股票方向的取得。

取得方遂有兩筆,買價 80 元與 90 元;賣出方也有兩筆,賣價 100 元與 105 元。以 105 元配 80 元得每股 25 元,以 100 元配 90 元得每股 10 元,各乘 1 萬股後合計 35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四筆交易都落在六個月內,配對後有正差價,不是 0 元。

  2. (B)

    錯誤。10 萬元只計了 100 元配 90 元那一組。

  3. (C)

    錯誤。25 萬元漏計賣出認售權證這一筆方向上的取得。

  4. (D)

    正確。25 萬元加 10 萬元等於 35 萬元。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主體。
  2. 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列之人。
  3. 要件二,標的。
  4. 可轉換公司債與認售權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屬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
  5. 要件三,期間。
  6. 四筆交易都在六個月內。
  7. 要件四,換算。
  8. 非普通股者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與得轉換或認售的股數計算,故為 80 元與 90 元各 1 萬股。
  9. 要件五,配對。
  10. 依最高賣價配最低買價的次序,合計 35 萬元。

記憶點

歸入權的計算,先把非普通股部位換算成當日普通股收盤價與可轉換或認售的股數,再依最高賣價配最低買價的次序逐組相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該項的要件依序是身分、標的、六個月內的反向交易,以及因而獲得利益。本題甲是董事長,身分要件該當;標的則因同條第 6 項的準用而擴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

二、換算與配對的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可轉換公司債與認購售權證都在這份清單裡。《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

其配對計算方式,準用前款規定。」這一款正是把可轉換公司債換算成 80 元、把認售權證換算成 90 元的依據。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賣出認售權證究竟算取得還是賣出,條文與施行細則都沒有寫死,它是依經濟實質的多空方向所作的認定。這一步若判反,配對結果就會變成 25 萬元,也就是選項 (C)。命題者把 (C) 放進去,測驗的正是這一步。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還會考《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2 項股東的代位請求與三十日限期、第 3 項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的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第 4 項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的消滅時效。另外《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買賣所支付證券商的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得自利益中扣除,本題題幹已明文排除,作答時不必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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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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