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 1000 萬股,先前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A 公司已買回自己公司股份 40 萬股,現在 A 公司為激勵員工,預計再從櫃檯買賣市場買回公司股份,假設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會超過法定上限情況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本次最多可買回 10 萬股
- BA 公司本次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
- CA 公司買回之股份在未轉讓前不得行使表決權,但可參與公司之盈餘分配
- DA 公司僅得於櫃檯買賣市場進行股份買回
正解 B — A 公司本次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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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數量上限、買回場所、轉讓期限與未轉讓前的股東權利。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A 公司本次買回的目的是激勵員工,該當同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情形,不是第 3 款的銷除股份,故適用五年內轉讓的規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買回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為上限;A 公司已發行 1000 萬股,上限為 100 萬股,先前已買回 40 萬股,本次尚有 60 萬股的空間,並非 10 萬股。
- (B)
正確。買回目的是轉讓股份予員工,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轉讓。
- (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盈餘分配是股東權利的內容,未轉讓前不得參與。
- (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寫明公司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管道不以櫃檯買賣市場為限。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類型。
- A 公司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該當第 1 項柱句。
- 要件二,買回目的。
- 激勵員工該當第 1 項第 1 款。
- 要件三,數量上限。
- 100 萬股扣除已買回的 40 萬股,本次上限 60 萬股。
- 要件四,金額上限。
- 題示不超過法定上限。
- 要件五,轉讓期限。
- 非第 3 款情形,故為五年內。
記憶點
庫藏股的數量上限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轉讓期限在同法第 28-2 條第 4 項,股東權利限制在同法第 28-2 條第 5 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的柱句同時規定了三件事:決議門檻是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買回的管道是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效果是不受《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禁止公司收買自己股份規定的限制。柱句之下的三款則是買回目的的類型。本題把買回目的設定為激勵員工,落在第 1 款;而先前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所買回的 40 萬股,落在第 2 款。兩次買回都在第 1 項的射程內,因此在計算第 2 項的數量比例時要一併計入,這是選項 (A) 的陷阱所在。
二、數量與金額的雙重上限:《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該項用分號並列了兩道上限,一道是數量,一道是金額。本題題幹已明示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會超過法定上限,等於把金額那一道關卡先關掉,只留數量這一道給考生算。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4 項就轉讓期限區分兩種處理,第 3 款的買回是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其餘則是五年內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這一組數字常與《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的規定並列出題,該條處理的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收買自己股份轉讓予員工的情形,兩者的主體與程序並不相同,答題時要先看公司是不是股票已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見的考法還包括第 6 項的內部人賣出限制,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於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而依第 8 項這些人所持有的股份還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另一種考法是問買回股份的表決權與盈餘分配權,答案都要回到第 5 項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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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