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多年來持有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因近日股市長紅,甲小有獲利,擬將所持有之 A、B 二家公司股票全數直接賣給同事乙。如甲並非 A、B 二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亦非為此等人持股之人,就本件甲、乙間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件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均合法
  2. B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
  3. C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
  4. D本件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均違法

正解 C — 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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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有價證券場外買賣的禁止與私人直接讓受的除外要件,以及該規定的射程不及於上櫃股票。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柱句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第 3 款規定:「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A 公司股票已上市,甲乙間的直接讓受屬場外買賣,而讓受數量 1 萬股已逾一個成交單位,不合該款的除外要件,故違法;B 公司股票是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上櫃股票,不是該條柱句所稱的上市有價證券,其讓受行為合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A 公司股票部分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柱句的場內交易要求。

  2. (B)

    錯誤。合法與違法的兩造正好相反,A 公司股票部分違法、B 公司股票部分合法。

  3. (C)

    正確。A 公司股票部分違法、B 公司股票部分合法。

  4. (D)

    錯誤。B 公司股票是上櫃股票,不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柱句的射程內。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標的是否為上市有價證券。
  2. A 公司股票為上市,該當;
  3. B 公司股票為上櫃,不該當。
  4. 要件二,買賣是否在集中交易市場為之。
  5. 甲乙間為場外直接讓受,不該當。
  6. 要件三,是否落入第 3 款的除外情形。
  7. 該款要求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甲讓與 1 萬股已逾之。
  8. 要件四,前後兩次讓受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9. 因數量要件已不合,無庸再論。

記憶點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是以上市有價證券為射程起點,先問標的是不是上市有價證券,再問私人直接讓受有沒有同時通過該條第 3 款的數量與間隔兩個要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柱句設下的是場所要求,把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拉進證券交易所開設的集中交易市場;柱句後面接的四款是它的除外情形。第 3 款的除外並非只看數量,它用分號並列了兩個要件,一是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二是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本題甲一次讓與 A 公司股票 1 萬股,在第一個要件上就已經出局,不必再檢驗第二個要件。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就已依本法發行股票的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發行新股者設有申報生效的規定,處理的是初級市場的發行程序;本題甲乙間的讓受則是次級市場的轉讓,兩者的規範階段不同。同法第 22 條之 2 另就內部人持股的轉讓方式設有限制,本題題幹已明示甲不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也不是為此等人持股之人,因此不落在該條的射程內。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一個成交單位的具體股數並不寫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裡,而是由證券交易所的章則決定,這一點是條文字面讀不到的。不過本題並不因此難以判斷,因為甲讓與的是 1 萬股,無論成交單位如何認定都已明顯超過。

四、柱句四款的分工:《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柱句之下的四款,各自處理不同的除外情形。第 1 款是政府所發行債券的買賣,第 2 款是基於法律規定所生的效力而不能經由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例如繼承或強制執行所生的移轉,第 3 款是私人間的直接讓受,第 4 款則是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本題甲乙間是同事之間的直接買賣,既不是政府債券,也不是基於法律規定所生的效力,只能往第 3 款去檢驗,而第 3 款的數量門檻正是本題的分水嶺。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見的考法是把數量壓在一個成交單位以內、但兩次讓受相隔不到三個月,藉此測驗考生會不會漏掉第二個要件;另一種考法是把標的換成政府發行的債券,測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第 1 款的除外。上櫃股票不落在本條射程這一點,則常與興櫃、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並列出題,作答時要先確認標的確實是上市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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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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