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 1 億股,為進行海外轉投資所需,董事會決議現金發行新股 3000 萬股,新股的百分之十保留由員工承購,提撥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股東甲目前持有 10 萬股,則甲依股東身分可被分配認購多少股?

  1. A無優先認股權利,由董事會決議定之
  2. B2 萬 4 千股
  3. C3 萬股
  4. D8 萬股

正解 B — 2 萬 4 千股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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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發行新股時,員工承購保留、對外公開發行提撥與原股東儘先分認三者的計算次序。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發行新股 3000 萬股,先扣除員工承購的 300 萬股與對外公開發行的 300 萬股,餘 2400 萬股才是原股東按持股比例儘先分認的基數;甲持有 10 萬股,占已發行股份 1 億股的千分之一,可分配認購 2400 萬股的千分之一,即 2 萬 4 千股,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原股東的儘先分認權是《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所定的權利,並非由董事會決議定之。

  2. (B)

    正確。2400 萬股乘以千分之一等於 2 萬 4 千股。

  3. (C)

    錯誤。3 萬股是拿 3000 萬股直接乘以千分之一,漏了先扣除員工承購與對外公開發行兩個部分。

  4. (D)

    錯誤。8 萬股是把甲原持股 10 萬股逕行乘以八成,與按持股比例分認新股的計算基礎無關。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發行新股總數為 3000 萬股。
  2. 要件二,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保留員工承購百分之十,即 300 萬股。
  3. 要件三,依《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2 項、第 3 項提撥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即 300 萬股。
  4. 要件四,扣除前二者後的餘額 2400 萬股,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由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5. 要件五,甲的持股比例為 10 萬股除以 1 億股,得數 2 萬 4 千股。

記憶點

原股東儘先分認的基數,是發行新股總數扣掉員工保留股與對外公開發行提撥股之後的餘額,不是發行新股總數本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的員工承購保留,基數是發行新股總數,比例為百分之十至十五;同法第 267 條第 3 項的原股東儘先分認,基數則是扣除前二項保留部分之後的餘額。兩個基數不同,這正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考生若把持股比例直接乘上發行新股總數就會落到 3 萬股。《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A 公司是上櫃公司,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正是該項的適用對象,故對外公開發行的 300 萬股同樣要先從發行新股總數中扣除。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267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該項處理的是認購權利可否單獨轉讓,與本題的比例計算是不同層次的問題。《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1 項則以股票未上市、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股權分散未達標準的公開發行公司為對象,與第 2 項的適用主體並列而不相同,答題時要先確認公司屬於哪一種。

三、條文沿革:本題適用的《公司法》是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該次修正在《公司法》第 267 條增訂了第 7 項,明定章程得訂明依第 1 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把員工承購的對象從本公司員工擴及集團內員工;同法第 267 條第 9 項至第 12 項則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規定。這些增訂並沒有更動同法第 267 條第 1 項的比例區間與第 3 項的分認基數,因此本題的計算方式在修正前後一致,但答題時仍要以考試年度當時的條文為準。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還會考員工承購保留的比例區間上限百分之十五、股東會決議提高提撥比率時從其決議,以及《公司法》第 267 條第 6 項對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轉讓且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另一種考法是問哪些增發新股不適用本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就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等而增發新股的情形設有排除規定,與本題單純的現金發行新股不同。也常見把公司改成未上市未上櫃且股權分散未達標準的公開發行公司,此時適用的就是《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而非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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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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