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原則上無須進行鑑價
- B原則上無須於拍賣前預定底價
- C如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上載明
- D執行法院未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於拍賣日到場,而拍賣程序已終結時,拍賣仍有效
正解 C — 如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上載明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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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拍賣的鑑價、底價、公告應載事項與未通知到場的效力。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動產拍賣的底價是在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才預定;而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事項在《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該項所列各款就底價未設記載要求。(C) 把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當成法律上的要求,與該項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命鑑定人估定價格是不動產拍賣所設的程序,動產拍賣則不以鑑定為必經程序。
- (B)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底價是在聲請或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才預定。
- (C)
錯誤。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事項在《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各款不含底價。
- (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63 條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未通知屬執行方法上的瑕疵,於程序終結後依實務見解拍賣仍有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鑑價。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的命鑑定人估價是不動產的程序,(A)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二,底價。
- 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以聲請或必要為發動要件,(B)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三,公告應載事項。
- 同法第 64 條第 2 項各款是動產拍賣公告的記載範圍,(C) 加上了該項沒有的底價。
- 要件四,通知到場。
- 同法第 63 條處理無法通知或不到場,(D) 落在這一格。
記憶點
動產拍賣的底價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是聲請或必要時才預定,而同法第 64 條第 2 項所列的拍賣公告應載事項不含底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公告應載事項逐款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把六款逐字讀完可以看到,該項連保證金都以定有者為條件而列入,卻沒有把底價列進去。這正是選項 (C) 的破綻,也是為什麼判斷這一題不能靠印象,要把該項讀到最後一款。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不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事項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該項第 3 款明文列有拍賣最低價額。動產與不動產兩套公告規定並列來看,差別一目了然:不動產因為依同法第 80 條必先命鑑定人估定價格並核定為拍賣最低價額,公告自然要載明;動產拍賣則以不定底價為常態,公告也就沒有這一項。命題者常把不動產那一套的記憶搬到動產題上,本題就是這樣設計的。
三、鑑價的並列:《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不動產的鑑定與核定是拍賣最低價額的前置程序,動產拍賣則不以鑑定為必經程序,選項 (A) 的原則上三個字正是扣在這個差別上。
四、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把預定底價的發動分成兩條路,一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聲請,二是執行法院認為必要而依職權為之;同時授權執行法院酌定保證金額,並以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作為效果。同法第 70 條第 2 項另規定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與《強制執行法》第 63 條的結構相同,都在處理當事人未到場時程序如何進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還會考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的變賣,該項柱句以查封物應公開拍賣為原則,再以五款列出得不經拍賣程序而變賣的情形;也會考同法第 71 條無人應買時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則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以及該條但書準用同法第 70 條第 5 項的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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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