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 B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 C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扣押效力
- D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到達丙時已屆期之租金債權
正解 B —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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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人聲明異議的期間與效果,以及扣押命令對繼續性給付債權的效力。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同法第 119 條第 1 項所定的十日期間,自第三人接受執行法院的命令起算,而收取命令同樣是執行法院所發的命令,丙於收受後十日內聲明異議仍屬依該項所為;丙既已聲明異議,就不是同法第 119 條第 2 項所處理的未於期間內聲明異議的情形,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3 項,債權人逾期未為起訴之證明時,執行命令是由執行法院依第三人的聲請撤銷,不是當然失效。
- (B)
正確。丙就收取命令另行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執行。
- (C)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3 項,附條件的金錢債權致難以換價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可見這種債權仍在執行射程內。
- (D)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對繼續性給付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租金屬繼續性給付,(D) 與該項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執行標的。
- 乙對丙的租金債權,屬《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的繼續性給付債權。
- 要件二,聲明異議。
- 依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自接受命令後起算十日。
- 要件三,逾期效果。
- 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項須經債權人聲請。
- 要件四,債權人不服。
- 依同法第 120 條第 2 項於十日內起訴。
記憶點
《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的十日聲明異議期間,起算點是第三人接受執行法院命令之時,而收取命令也是執行法院所發的命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把第三人不配合的情形分成兩層。第 1 項是第三人主動聲明異議,事由包括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對數額有爭議,以及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期間是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方式是提出書狀。《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該項的開火條件是兩個消極事實同時存在,而且還要有債權人的聲請,執行法院並不會依職權逕行對第三人執行。同法第 119 條第 3 項則保留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機會。
二、債權人這一側的程序:《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應把第三人的聲明異議通知債權人,第 2 項要求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第 3 項則以債權人未於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作為撤銷執行命令的要件,且須由第三人聲請。選項 (A) 把這一整套程序壓縮成扣押命令當然失效,漏掉的正是聲請這一步,也漏掉了撤銷與失效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是扣押命令的依據,第 2 項是收取命令、移轉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的依據,第 3 項則處理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以換價的金錢債權,讓執行法院得準用動產執行的規定拍賣或變賣。選項 (C) 說附條件的債權使執行命令不生扣押效力,與第 3 項把這種債權留在執行程序內處理的設計方向相反。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見的考法是問第三人逾期未異議又不履行時債權人該怎麼辦、第三人可否於執行法院逕向其執行後再提起異議之訴,以及《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就繼續性報酬債權所設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的扣押上限。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