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 B甲誣告 12 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
- C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本題官方給分:B / D / BD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20題答B或D或BD者均給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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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誣告罪的意圖要件、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分界,以及一狀誣告數人的罪數。
正解理由
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D 或 BD 者均給分,以下就四個選項分別說明。《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行為人有使特定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並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申告為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兩條的分界就在有沒有指定犯人。
逐項排除
- (A)
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而未指定犯人,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犯罪之要件,並非不成立任何犯罪,本選項錯誤。
- (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而未滿十四歲之人依法不受刑罰,甲誣告 12 歲之乙竊盜,就使乙受刑事處分這一點在客觀上難以達成,本選項據此認為不構成該項之誣告罪,說得通。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該項全文如上,並未把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而受刑罰或懲戒處分列為要件,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誣告罪所保護的主要是國家審判與追訴作用的正確行使,甲於同一次申告中一併誣告乙、丙、丁,侵害的國家法益只有一個,依實務見解僅成立一個誣告罪,本選項說得通。
涵攝步驟
- 先問有沒有指定犯人,決定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或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
- 再問申告內容是否虛偽並向該管公務員為之;
- 最後問有無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
記憶點
誣告罪罰的是虛偽申告本身,不是申告之後發生了什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條的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處罰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同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則處罰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同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四項排在一起看,可以清楚看出立法者用有無指定犯人與有無偽造證據兩個座標,把誣告的態樣切成四格。
二、保護法益與罪數。誣告罪的保護法益,通說認為以國家的審判與追訴作用為主,被誣告人的名譽與自由為次。既然以國家法益為主,一個申告行為縱使指向數人,侵害的仍是同一個國家作用,實務因此認為只成立一個誣告罪。這正是選項 (D) 獲得給分的理由。若改採以個人法益為主的立場,結論就會變成數罪,這也說明為什麼本題會出現多個答案均給分的公告。
三、意圖要件的落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要求行為人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當被誣告的對象在法律上根本不可能受刑事處分時,這個意圖能否成立,就會產生爭議:一種看法認為意圖只要存在於行為人主觀即可,客觀上能否實現在所不問;另一種看法則認為既然不可能使該人受刑事處分,就欠缺本罪所保護的危險。選項 (B) 採的是後一種看法,同樣獲得給分。
四、不是結果犯。本罪的既遂時點在虛偽申告到達該管公務員時,不以偵查程序實際開始、更不以受誣告人真的受刑罰或懲戒為必要。選項 (C) 把它讀成結果犯,與條文所列的要件不符。
五、事後的減免與其他考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一條同時涵蓋偽證與誣告。命題者也常把申告對象改成非該管公務員、或把內容改成雖為誇大但基本事實為真,測試考生對誣告與申告不實之間界線的掌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