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A 於是與甲為性交行為,孰料兩人日後竟發展為同居關係。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 A強制性交罪
- B乘機性交罪
- C權勢性交罪
- D無罪
正解 A — 強制性交罪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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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告發對方違法情事相要脅而取得性交同意,屬於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或權勢性交的哪一種。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告知 A 若不與其性交就要告發其非法居留,是以將來的惡害相通知,使 A 心生畏懼而屈從,屬於該項所列的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甲以告發非法居留為要脅,A 是在畏懼被查獲遣返的壓力下同意,其意願受到壓制。
-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 並無精神或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相類情形。
-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與 A 之間並不存在該項所列的監督、扶助或照護關係。
- (D)
錯誤。甲已實現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不是無罪。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對於男女而為性交,對應甲與 A 發生性交行為;
- 要件二是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應甲以告發非法居留相要脅;
- A 的形式同意是在惡害通知下取得的,不能阻卻該要件;
- 至於兩人日後發展為同居關係,發生在犯罪成立之後,不影響行為當時對意願的壓制。
記憶點
判斷順序是先看有沒有壓制意願的手段,再看有沒有特殊關係或特殊狀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個條文的分工。妨害性自主的三種基本類型,分別對應被害人意願被剝奪的三種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行為人主動施加手段壓制意願;《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被害人本身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行為人加以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雙方之間存在特定的監督、扶助或照護關係,行為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這三種來源擺在一起比較。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第一個陷阱是形式上的同意。A 確實答應了,但《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所列的方法,本來就是用來說明同意如何被扭曲的,只要同意是在惡害通知的壓力下取得,就落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內。第二個陷阱是事後的同居關係。犯罪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當時的情狀,日後雙方關係如何演變,屬於量刑或和解的層面。
三、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所列的關係是列舉加概括的體例,其他相類關係必須與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同其性質。甲對 A 只是掌握了對方的違法情事,並不是被賦予監督或照護的地位,兩者的結構並不相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被換成三種變形:把要脅內容換成公開私密影像、把被害人換成飲酒後意識不清者、或把行為人換成安養機構的看護。每一種變形都對應到上面三個條文中的一個,判斷方式仍然是先問手段、再問狀態、最後問關係。
五、答題時的順序。妨害性自主的題目,建議固定用三個問句跑一次:行為人有沒有對被害人施加壓制意願的手段;被害人本身是不是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雙方之間有沒有監督、扶助或照護的關係。三個問句分別指向《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第 225 條第 1 項與第 228 條第 1 項,答完就知道事實落在哪一格。
六、事後情節的處理。題幹最後寫兩人日後竟發展為同居關係,這一句對構成要件不生影響。命題者放這一句進來,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後來的關係回推成當初的同意。
七、被害人身分的作用。A 是非法居留的外勞,這個設定使甲手上的告發威脅具有現實壓力,也說明了為什麼一句告發的話足以壓制 A 的意願。身分本身不是構成要件,但它是判斷手段強度時的背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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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