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經營之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危機欲向乙借錢,但因怕乙拒絕借他錢周轉,乃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外業務而向其借貸,且表示因該海外業務有高額利潤,故其可支付高達 10 分之月息(即月利率 10%),乙貪圖獲取高額利息,因而借錢給甲,並預扣前三個月的利息。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1. A詐欺取財罪
  2. B背信罪
  3. C重利罪
  4. D無罪

正解 D — 無罪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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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借款人以不實的借款用途取信於出借人,並約定高額利息時,出借人是否成立重利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要求出借人認識並利用借款人的前述處境。本題甲隱瞞公司財務危機,反而謊稱要投資高利潤的海外業務,乙因此以為面對的是有利可圖的投資,並未認識也未利用甲的急迫,故不成立重利罪,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成立。詐欺取財要求行為人施用詐術,本題施用詐術的是甲,乙是被詐術誤導而交付金錢的一方。

  2. (B)

    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乙不是為甲處理事務之人。

  3. (C)

    不成立。如前所述,乙欠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這個要件。

  4. (D)

    正確。就前三個選項所指的罪名,乙都欠缺各該罪的構成要件,本選項為正解。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貸以金錢,對應乙把錢借給甲。
  2. 要件二是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月息十分並預扣三個月利息,客觀上可認為顯不相當。
  3. 要件三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這一格不合致:甲營造的是投資獲利的假象,乙所認識的處境與真實情況相反。

記憶點

重利罪要出借人看見並利用對方的困境,被騙的出借人看不見那個困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是罪的本體,同條第 2 項則處理重利的計算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第 2 項的作用是把各種名目的費用一併計入重利的計算,避免以改換名目規避處罰。本題預扣三個月利息的作法,在計算上仍屬重利的一部分。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罪有兩個並列的核心要件:一是客觀上的顯不相當之重利,二是主觀上乘他人的特定處境。本題把第一個要件寫得非常醒目,月息十分並預扣利息,容易讓人直接得出成立重利的結論;但第二個要件被題幹用一句甲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外業務悄悄拆掉了。乘的意思是認識並加以利用,乙既然被誤導成相信這是高獲利的投資,就談不上利用甲的急迫。

三、角色的錯置。本題另一個設計是把提問對象放在乙身上。整段事實中真正施用詐術的是甲,乙是財產交付的一方。選項 (A) 的詐欺取財與選項 (B) 的背信,都是把甲可能負擔的評價或別人的身分套到乙頭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的背信更需要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身分,乙與甲之間只是借貸關係,沒有這一層。

四、易混淆條文的對照。重利與詐欺常在同一組事實中出現,但兩者的被害人剛好相反:重利罪的被害人是借款人,詐欺取財罪的被害人是交付財物之人。本題兩者都指向乙為受害的一方,這正是答案落在無罪的原因。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若把事實改成乙明知甲的公司周轉不靈、仍趁機要求高額利息,第二個要件立刻補齊,答案就會變成重利罪;若再把乙改成以暴力催討,則會另外進入其他罪名的討論。

六、答題時的順序。財產犯罪的題目若把提問對象放在看似受害的一方,第一步應該先確認誰施用了不正當手段、誰因此受有損失。本題甲施詐、乙交錢,方向一旦確定,前三個選項就都站不住。

七、預扣利息的評價。乙預扣前三個月的利息,這個事實在客觀面上使實際交付的本金減少、實質利率升高,因此在計算是否顯不相當時要一併考慮。但客觀面再怎麼不相當,都補不上主觀面所缺的那一格。

八、乘這個字的內涵。本罪的乘不是單純的巧合,而是行為人認識到對方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並且順著這個處境取得重利。本題乙所認識的處境,是甲主動編造出來的高獲利投資,與真實情況相反,因此不能說他乘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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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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