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
- A藝廊之負責人甲將收藏家委託並約定僅供其藝廊展出的古董花瓶私自出售他人
- B公司會計人員甲將應存於銀行的公司現金加以花用,事後因害怕東窗事發,又將所花用之現金存回公司帳戶
- C政府機關之約僱司機甲將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用車輛,於 5 月 1 日勞動節時,載家人去旅遊
- D律師將被告委託其交給法官的賄款新臺幣 200 萬元予以侵吞
正解 C — 政府機關之約僱司機甲將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用車輛,於 5 月 1 日勞動節時,載家人去旅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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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刑法上的侵占行為,與單純不法使用他人之物之間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侵占的核心,是行為人把自己原本合法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更持有的意思而以所有人自居加以處分,也就是必須表現出排除原權利人、把物當成自己所有物的舉動。選項 (C) 的約僱司機,對公務用車輛本來就負有管理與保養的職責而持有該車,他在勞動節開車載家人出遊,是在原有的持有關係之下暫時挪作私用,行程結束後車輛仍回到原本的管領狀態,欠缺變持有為所有的表現。本題問的是何者不是侵占行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是侵占。藝廊負責人甲基於展出的約定而持有花瓶,擅自出售給他人,是以所有人的地位處分他人之物,變持有為所有的舉動已經完成。
- (B)
是侵占。會計人員甲持有應存入銀行的公司現金而加以花用,於花用時已把公司的錢當成自己的錢;事後存回等額現金,屬犯罪後的填補。
- (C)
不是侵占。如前所述,約僱司機只是在既有的持有關係內暫時私用車輛,屬於不法使用的問題。
- (D)
是侵占。律師持有被告交付、指定轉交法官的款項而予以侵吞,仍是將他人之物變為己有;該筆款項的交付目的縱使違法,也不會使它變成無主之物。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問持有:四個選項的行為人都先持有他人之物。
- 第二步問有沒有變持有為所有的外部舉動:(A) 出售、(B) 花用、(D) 侵吞,都是把物當成自己的加以處分;
- (C) 的使用有時間界限,車輛的支配關係並未被切斷。
- 第三步問不法所有意圖,(C) 欠缺排除原權利人的意思。
記憶點
侵占看的是有沒有把物變成自己的,用一用再還回去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侵占與不法使用的分界。財產犯罪的評價中,使用他人之物並不等於取得他人之物。侵占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排除原權利人並依所有人地位處分的意思,在客觀上要有把這個意思表現出來的舉動,例如出售、消費、拒絕返還。單純把物拿來用一段時間再放回去,欠缺排除的意思,通常只能循其他途徑處理。
二、四個選項的分層。(A) 與 (D) 的行為人都是把物直接移轉給第三人或據為己有,是最典型的處分。(B) 的特殊之處在於事後填補,這一格測驗的是既遂時點:金錢是種類物,會計人員把公司現金花掉的那一刻,原本的款項已經不復存在,之後存回的是另一筆等額金錢,屬於損害填補。(C) 的特殊之處則在於行為人與物之間的關係從頭到尾沒有改變。
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最容易被誤選的是 (C) 以外的選項,原因是 (C) 的行為聽起來也很不應該:公務車輛在假日載家人出遊,確實是違反職務規範的行為。但職務上的違失與刑法上的侵占是兩套評價,前者處理的是紀律責任,後者要求變持有為所有。命題者刻意把日期寫成勞動節,就是要提醒讀者這是短暫的私用。
四、判斷的先後順序。處理這一類題目時,先確定行為人是不是先有持有,再確定持有是怎麼取得的,最後才問有沒有把持有變成所有。順序顛倒過來,很容易把只是違反職務規範的私用行為,直接套進財產犯罪的框架。上面關於侵占要件的說明,依循的是通說與實務對該罪要件的整理,而侵占與不法使用的界線在個案上仍有爭議空間。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約僱司機開走車輛後拒不返還、或把車輛變賣,答案就會翻轉為侵占;把會計人員改成在存入前先短期挪用並於當日補回,則會回到不法使用的討論。這一組變形檢驗的都是同一個問題:持有有沒有被變更為所有。
六、答題時的順序。侵占題可以固定用三個問句:行為人是不是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有沒有出現把物當成自己的加以處分的外部舉動;該舉動發生時是不是具有排除原權利人的意思。三個問句都是肯定的,才是侵占。
七、四種持有來源。本題四個選項的持有來源分別是寄託契約、職務上的保管、機關的職務分派,以及委託轉交。來源不同不影響侵占的成立,真正有差別的是後續的處分方式;把注意力放在來源上,反而容易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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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