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5 題

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 A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2. B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亦為其出發地
  3. C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甲的戶籍是高雄市
  4. D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為行為地

正解 A —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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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在公海上的我國船艦內犯罪時,土地管轄的連繫因素為何。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公海不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內,本案的東港籍漁船則是中華民國船艦,因此船艦本籍地屏東東港的法院有管轄權。同時《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槍擊發生在該漁船上,漁船本身即為犯罪地,同樣指向屏東。兩個理由都成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管轄法院與理由都對,船籍地在東港,且犯罪發生在該船上。

  2. (B)

    錯誤。管轄法院雖然對,但理由錯:出發地是航空機的連繫因素,船艦的連繫因素是本籍地與犯罪後停泊地。

  3. (C)

    錯誤。甲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戶籍地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5 條所定的任何一項連繫因素。

  4. (D)

    錯誤。既然認定船籍在東港,管轄法院就不會落到高雄;本選項的結論與其所述理由自相矛盾。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犯罪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應本案發生於公海。
  2. 要件二是犯罪發生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對應東港籍漁船。
  3. 要件三是連繫因素的挑選,船艦適用的是本籍地與犯罪後停泊地;
  4. 本籍地為屏東東港,因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5. 另依第 1 項,該漁船是犯罪地,也導向同一個法院。

記憶點

船看本籍地,航空機看出發地,兩者不可互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是土地管轄的原則規定,列出犯罪地與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這幾個連繫因素。第 2 項則針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的情形,另外開出三個連繫因素。第 2 項用的字是亦有管轄權,代表它是在第 1 項之外增加,而不是取代。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第一個陷阱在第 2 項內部的對應關係:船艦對應的是本籍地,航空機對應的是出發地,兩者各有各的連繫因素,不能互相借用。選項 (B) 的法院結論正確,理由卻把航空機的連繫因素套到船艦上,這是本題最需要細看的一組。

三、被害人與被告的區別。第二個陷阱在選項 (C)。第 1 項所稱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指的都是被告的,本案被告是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甲是被害人。把被害人的戶籍地當成連繫因素,是把條文的主體讀錯了。

四、結論與理由的一致性。選項 (D) 把船籍寫成東港,法院卻寫成高雄,理由與結論之間本身就不相容。這一類選項在管轄題中很常見,作答時把每個選項拆成法院加理由兩段分別檢查,可以很快排除。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若事實改成在我國籍航空機上犯罪,連繫因素就換成出發地與犯罪後停泊地;若改成在我國領域內的船上,則直接回到第 1 項的犯罪地。至於乙是外國人這件事,屬於刑法適用範圍的問題,與土地管轄要分開處理。

六、管轄競合的處理。第 2 項用的字是亦有管轄權,代表符合條件的法院可能不只一個。本案除了船艦本籍地之外,若漁船返航後停泊於其他港口,該地法院同樣有管轄權。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處理,本題並未問到。

七、答題時的順序。管轄題建議先問犯罪地在領域內還是領域外,再問犯罪發生在什麼載具上,最後把選項裡的法院與理由分別對照。把法院與理由拆開檢查,是這一類題目最有效率的作法,因為命題者最常做的就是給對的法院配錯的理由。

八、與刑法適用範圍的區別。本案的行為人是外國籍人員、犯罪地在公海,這牽涉到我國刑法能不能適用的問題,屬於另一個層次;土地管轄處理的則是案件由哪一個法院審理。兩者要分開回答,不要用其中一個的結論去推另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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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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