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問。嗣後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強盜罪嫌,一審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法官乙為該案件之陪席法官。公訴檢察官丁由卷宗知悉上情,並聲請調查證據,聲請乙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但僅甲有權聲請乙迴避
  2. B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甲或丁仍得聲請乙迴避
  3. C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已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所以甲或丁均不得聲請乙迴避
  4. D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非被害人,所以甲或丁皆無權聲請乙迴避

正解 B — 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甲或丁仍得聲請乙迴避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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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曾於該管案件為證人時,應否自行迴避,以及誰有權聲請迴避。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6 款規定:「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乙法官在偵查中曾被列為證人並到場訊問,因此在第二審擔任陪席法官時應自行迴避。至於聲請權,《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而《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被告甲與公訴檢察官丁都是當事人,兩人都得聲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前段的自行迴避結論正確,但把聲請權限縮在被告一人,與前述規定不符。

  2. (B)

    正確。乙應自行迴避,而甲或丁都得聲請乙迴避。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這項限制只及於偏頗之虞的類型,不及於本題所涉的自行迴避事由。

  4. (D)

    錯誤。自行迴避的事由不以法官曾為被害人為限,曾為證人同樣列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內。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定性乙的身分:乙在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訊問,已經是該管案件的證人。
  2. 第二步對應條款:這一項事由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6 款,因此乙應自行迴避。
  3. 第三步處理聲請權:乙不自行迴避時,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1 款,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第 1 項,聲請不受訴訟程度限制,被告與檢察官都可以提出。

記憶點

曾為證人是自行迴避事由,聲請權不因當事人已有聲明陳述而喪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條的分工。迴避制度由三條串起來。《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列出應自行迴避的事由,這些事由一旦存在,法官就不得執行職務,不待任何人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的兩種情形:第 1 款是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第 2 款是前條以外情形而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則就這兩款各自設定聲請的時間限制。

二、兩款的差別正是本題的分辨點。《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第 1 項針對第 18 條第 1 款,明白寫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第 2 項則針對第 18 條第 2 款,設有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的限制,並在但書中保留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的情形。選項 (C) 把第 2 項的限制搬到第 1 款的情形去用,這是本題最主要的錯誤選項設計。

三、要件拆解與陷阱。題幹刻意寫出丁由卷宗知悉上情並且已經聲請調查證據,就是要引導考生去套用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的限制。但本題乙的迴避事由是曾為證人,屬於自行迴避的類型,走的是第 1 款的路徑,那個限制根本用不上。

四、身分的重疊。乙同時是本案的法官與曾經的證人,這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要防止的角色重疊:證人是提供事實素材的人,法官是評價素材的人,同一人兼任會使審判的中立性受到懷疑。第二審的陪席法官仍然參與評議,因此同樣受到拘束。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乙改成曾參與前審裁判、或曾執行檢察官職務,仍然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內,答案的結構不變;若改成乙與被告的辯護人是同學而被質疑有偏頗之虞,就會轉到《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2 款,這時第 19 條第 2 項的時間限制才會發生作用。

六、答題時的順序。迴避題的固定動作是三步:先看事由落在應自行迴避還是有偏頗之虞;再看是誰在聲請;最後看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本題三步的答案分別是自行迴避事由、被告與檢察官都可以,以及不受訴訟程度的限制。

七、當事人的範圍。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與被告同列為當事人,因此公訴檢察官丁雖然站在追訴的一方,仍然有權聲請法官迴避。選項 (A) 把聲請權限縮在被告,正是誤解了這一點。

八、審級的影響。乙在偵查中作證,之後在第二審擔任陪席法官。陪席法官仍然參與評議與判決的作成,因此同樣受到自行迴避規定的拘束,不能以自己不是審判長為由主張不必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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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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