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致死,始終未據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檢察官認甲之死亡與乙之加害有因果關係,遂對乙以傷害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下稱後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死亡後,檢察官未擔當訴訟,故前案尚未確定
  2. B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
  3. C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未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4. D前案與後案為不同事實,前案雖經判決確定,後案仍應為實體判決

正解 B — 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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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訴人於判決後死亡時前案的確定,以及同一事實再行起訴的判決類型。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本件甲於判決送達後死亡而始終未經上訴,前案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傷害與傷害致死依實務見解為同一事實,而《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其第 1 款所定即為曾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承受訴訟或由檢察官擔當訴訟,以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為要件;本件甲於判決送達後始死亡,前案仍因未經上訴而確定,(A) 錯誤。

  2. (B)

    前案已確定,後案為同一事實,應諭知免訴判決,(B) 正確,為本題答案。

  3. (C)

    前案既已確定,(C) 謂未確定而應為不受理判決,錯誤。

  4. (D)

    傷害致死是傷害的加重結果,依實務見解與前案為同一事實,(D) 謂為不同事實而應為實體判決,錯誤。

涵攝步驟

  1. 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的要件是死亡發生於辯論終結前,本件發生於判決送達後,不成立;
  2.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辯論終結後死亡而由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題幹明示始終未上訴,故上訴期間屆滿即確定;
  3. 免訴的要件是曾經判決確定,後案與前案為同一事實,落在其內。

記憶點

自訴人死亡的時點決定走承受訴訟或上訴,而同一事實已有確定判決時,後案的出口是免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把自訴程序的兩個時間點分得很細。第一個時間點是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為此設計了承受訴訟與擔當訴訟的機制,目的在使程序不因自訴人喪失資格而中斷。第二個時間點是辯論終結後。此時案件已進入判決階段,程序上需要的不是承受訴訟,而是誰有權提起上訴,這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的功能。本題把甲的死亡時點設定在判決送達之後,就是要考生走第二種途徑,而不是誤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

接著是判決確定的判斷。上訴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者,判決即告確定;本題明示始終未據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因此前案在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並產生實質確定力。

第三是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傷害致死是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其基礎行為與前案完全相同,只是因發生死亡結果而加重其刑。依實務見解,加重結果犯與基本犯罪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同一性,因此前案的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後案。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免訴與不受理的分界必須記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處理的是曾經判決確定,屬實體的訴訟條件欠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處理的則是繫屬中的重行起訴,屬形式的訴訟條件欠缺。前案已確定而非仍在繫屬,因此出口是免訴而非不受理,(C) 正是誤用了這一款。

另可注意自訴與公訴的銜接。前案是自訴程序,後案是檢察官提起的公訴,兩者的當事人不同,但既判力的範圍是以案件為單位而非以起訴主體為單位,因此前案的確定判決仍然拘束後案。《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所設的擔當訴訟制度,正是為了讓自訴案件在自訴人喪失資格時仍能由檢察官接手,避免程序因人的因素而懸而未決;本題把死亡時點放在判決之後,就是要讓這套機制無從發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死亡時點改到辯論終結前,答案就轉向承受訴訟或擔當訴訟;或把後案改成過失致死,同一性的判斷即隨之改變。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加重結果犯與基本犯罪的事實同一性不在條文字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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