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2. B第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上訴第二審時,其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3. C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法院得直接判決駁回
  4. D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應記載具體理由,否則上訴不合法

正解 B — 第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上訴第二審時,其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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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其在死刑案件與簡易判決的例外。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同法第 344 條第 6 項並規定,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並視為已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即不影響上訴之合法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依實務見解,僅記載量刑過重而未指出原判決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者,非具體理由,(A) 錯誤。

  2. (B)

    死刑案件視為已提起上訴,上訴合法,(B) 正確,為本題答案。

  3. (C)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經命補正即駁回,與該項不符,(C) 錯誤。

  4. (D)

    《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簡易判決之上訴不準用第 361 條,即不以敘述具體理由為合法要件,(D) 錯誤。

涵攝步驟

  1. 把要件套進各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A) 的量刑過重四字依實務見解不落在其內;
  2.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的要件是宣告死刑之案件,(B) 落在其內;
  3.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3 項的要件是未敘述理由時應先命補正,(C) 跳過此步驟;
  4. 《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3 項的要件是不準用第 361 條,(D) 反其道而行。

記憶點

具體理由的要求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死刑案件視為已上訴、簡易判決不準用該條,各走各的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第二審上訴的合法要件有三層:形式上須以書狀為之並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出、時間上須在上訴期間內、內容上須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1 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 2 項課予敘述具體理由的義務,第 3 項則設有補提理由書與命補正的緩衝。三項合起來說明,未敘述理由並非立即不合法,而是先給補正機會。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刑事訴訟法》第 367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該條本文雖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但書卻要求在可以補正而未經命補正時先命補正,這正是本題 (C) 的陷阱:只讀本文會得出可直接駁回的結論,讀了但書才知道還有一道程序。

死刑案件的處理則是另一套邏輯。《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的職權逕送制度,目的在確保最嚴厲的刑罰必經上級審複核;第 6 項把它擬制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因此縱使被告自行提出的書狀理由空泛,上訴仍屬合法存在。這是制度目的決定要件寬嚴的典型例子。

簡易判決的上訴又是第三套。《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其審級與一般案件不同,且依同條第 3 項明文把第 361 條排除於準用之外。

另可注意上訴的撤回與捨棄。《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檢察官的上訴權並非只能對被告不利,這一項在死刑案件的職權逕送之外,另提供了一條有利於被告的救濟途徑。而《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則使告訴人或被害人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性質是請求而非自己上訴。這三項各自處理一種特殊情形,並不是第二審上訴權人的全部,也是命題者常拿來與具體理由要求併同設題的地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無期徒刑案件是否同受職權逕送、或改問第二審未命補正而駁回的救濟途徑。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何謂具體理由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最高法院對該項的解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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