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商所有價值約新臺幣 2400 元之洋酒失竊,警察調取該店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查閱,顯示甲涉嫌重大,警察發通知書通知甲詢問。甲依通知到場說明,但否認犯行,則警察能否違反甲之意願逕行解送檢察官訊問?
- A可,甲確實涉嫌重大,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
- B不可,因甲涉嫌者僅為竊盜罪,若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可
- C不可,因甲非經拘提或逮捕,係依警察通知到場,不得解送
- D可,因甲否認犯行,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
正解 C — 不可,因甲非經拘提或逮捕,係依警察通知到場,不得解送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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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警察通知書自行到場者,能否違反其意願解送檢察官。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解送的對象是經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甲依警察通知書自行到場,未經拘提亦未被逮捕,不落在其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涉嫌重大是發動偵查作為的理由,並非解送的要件,(A) 錯誤。
- (B)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該項以逮捕或接受現行犯為前提,甲非現行犯亦未受逮捕,(B) 以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分界,錯誤。
- (C)
甲非經拘提或逮捕,係依通知到場,不得解送,(C) 正確,為本題答案。
- (D)
否認犯行是被告的防禦權行使,並非解送的要件,(D) 錯誤。
涵攝步驟
- 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而使用通知書,本件警察發通知書通知甲,成立;
-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的要件是該被告經拘提或因通緝而被逮捕,甲兩者皆非,不成立;
-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亦不成立。
- 警察因此沒有可據以解送的依據。
記憶點
解送以人身自由已被合法拘束為前提,依通知自行到場的人不在解送的對象之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考的是人身自由拘束的層級差別。警察通知書所建立的是到場詢問的機制,《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該項的後半段已經寫明,被通知人不到場時的效果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而不是當場強制。既然不到場都只能循拘票途徑,已經到場的人自然更不能被逕行解送。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所處理的,是人身自由已經被合法拘束之後應往何處去的問題,其前提是拘提或因通緝而被逮捕。解送本身就是持續拘束人身自由的行為,因此必須有先前的合法拘束作為基礎。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與同條第 2 項合起來,構成現行犯逮捕後的處置規則。該條第 2 項但書所設的不予解送,以罪名輕微或告訴已撤回、逾期為要件,並須經檢察官許可。本題 (B) 把這個但書的判準改寫成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方向與條文完全不同,是典型的偷換要件。
另可注意證人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被通知者若是證人,其強制手段的界線又更為嚴格。
另可注意通知書與傳票在強制力上的落差。傳票由檢察官或審判長簽名,被告不到場即得拘提;通知書則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被通知人不到場時,警察仍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個落差說明,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能行使的強制力,始終被設計成須經檢察官或法官這一層審查,本題所問的解送問題只是這個原則在另一個環節上的展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成經拘提到案後否認犯行,解送就有依據;或改問通知書所生詢問筆錄的證據能力,以及警察逾越權限解送所取得自白的排除。本題各選項均可由條文字面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